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嘉益保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商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浙江
嘉益保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嘉益股份”或“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负责本次股票发行上市后的持续督导工作,持续督导期间自嘉益股份本次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以下简称“持续督导期间”)。浙商证券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出具本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具体情况如下: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保荐机构名称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杭州市上城区五星路201号主要办公地址杭州市上城区五星路201号法定代表人吴承根
1本项目保荐代表人罗军、杨悦阳
联系电话0571-87902576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发行人名称浙江嘉益保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301004注册资本103869300元人民币注册地址浙江省金华市武义县经济开发区白洋工业区办公地址浙江省金华市武义县白洋工业区金牛路3号法定代表人戚兴华
实际控制人戚兴华,陈曙光董事会秘书蔡锐
联系电话0579-89075611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本次证券上市时间2021年6月25日本次证券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四、本次发行情况概述经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浙江嘉益保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229号)同意注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2500.00 万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发行价格为 7.81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9525.00万元,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5604.61万元。
募集资金已于2021年6月22日存入公司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且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天健验〔2021〕323号《验资报告》。
五、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推荐阶段
本保荐机构遵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对发行人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积极配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其他中介机构对中国
2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反馈意见进行答复,并与审核机构进行专业沟通。取
得发行核准文件后,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其提交推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上市所要求的相关文件。
(二)持续督导阶段
本保荐机构结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等规定,针对公司具体情况确定了持续督导工作的内容和重点,并承担了以下相关工作:
1、督导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关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内部控制运行情况;
2、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审阅信息披露相关文件,督导发行人合
规使用与存放募集资金;
3、督导发行人及其主要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各项法律法规,持续关注发行人相关股东的承诺履行情况;
4、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
5、对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进行持续督导培训;
6、持续关注上市公司经营环境、业务状况及财务状况,包括行业发展前景、国家产业政策的变化及经营业绩的稳定性等;
7、定期对上市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定
期跟踪报告等相关文件。
六、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一)调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内部投资结构并延期
公司于2023年4月24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内部投资结构并延期的议案》,同意对“年产1000万只不锈钢真空保温杯生产基地建设项目”调整内部投资结构并延期,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保荐机构对上述
3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对公司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调整内部投资结构并延期事宜无异议。
(二)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2023年12月4日,中国证监会出具证监许可〔2023〕2740号文,同意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规模为人民币39793.84万元(3979384张),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696.65万元(不含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39097.19万元。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前述募集资金到账情况
进行了验资,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天健验〔2024〕457号)。浙商证券作为嘉益股份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出具相应核查意见,履行保荐职责。
七、对发行人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一)尽职推荐阶段
公司能够及时向本保荐机构、会计师及律师提供本次发行所需的文件、资料
及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资料、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积极配合本保荐机构的尽职调查和核查工作,为保荐机构股票发行及上市推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便利条件。
(二)持续督导阶段
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对浙商证券及保荐代表人在持续督导工作中的尽职调查、现场检查、口头或书面问询等工作都给予了积极的配合,不存在影响持续督导工作开展的情形。
八、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保荐机构的尽职推荐过程中,公司聘请的主要中介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尽职开展相关工作,及时出具相关专业报告,提供专业意见及建议,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进行协调和核查工作。
4在保荐机构的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聘请的中介机构能够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
等的相关要求及时提供相关专业意见。
九、对发行人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保荐机构督导发行人严格履行信息披露的相关程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审阅了持续督导期间发行人的信息披露文件,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在持续督导期间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相符,格式符合相关规定,披露内容完整,不存在应予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
十、对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的审阅结论
保荐机构通过对嘉益股份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核查后认为,公司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及时签订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公司对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并及时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嘉益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已使用完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账户已注销,对应的三方监管协议已相应终止。
十一、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公司不存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要求报告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5(此页无正文,为《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嘉益保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罗军杨悦阳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程景东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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