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004证券简称:嘉益股份公告编号:2024-057
浙江嘉益保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10月18日(星期五)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年10月18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0月18日9:15至
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召开地点:公司行政楼二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朱中萍先生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规定。
(二)股东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0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8095366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7.938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
司股份数合计为67968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436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0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1298566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5019%。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99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511066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203%。
3、公司独立董事傅俊女士作为征集人于2024年10月1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载了公司《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表决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53),向全体股东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股权激励相关提案征集投票权。截至征集时间结束,独立董事傅俊女士未收到股东的投票权委托。
4、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的全体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以及见证律师等。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
了表决: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8045147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797%;反对5015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196%;弃权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7%。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60847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0.1737%;反对50158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8145%;弃权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117%。
该议案属于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同意。已经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8045147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797%;反对5015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196%;弃权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7%。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60847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0.1737%;反对50158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8145%;弃权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117%。
该议案属于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同意。已经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8045147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797%;反对5015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196%;弃权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7%。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60847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0.1737%;反对50158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8145%;弃权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117%。
该议案属于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同意。已经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的张小英律师、费佳蓓律师出席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征集人具备本次征集表决权的主体资格,本次公开征集表决权及行权结果符合《征集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嘉益保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嘉益保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