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003证券简称:江苏博云公告编号:2024-060
江苏博云塑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的情况,亦不存在变更
以前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情况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8月29日(星期四)14:00。
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8月29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8月29日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8月29日
09:15-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江苏省张家港市锦丰镇合兴星宇西路1号公司二楼
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吕锋先生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江苏博云塑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7、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47人,代表股份3043926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0.7302%,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337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2985421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0.1395%,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7353%。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4人,代表股份58505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5906%,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023%。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44人,代表股份58505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5906%,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02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000%,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44人,代表股份58505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5906%,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023%。
8、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现场出席或视频参会的方式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通过现场记名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
方式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03910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16%;反对477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68%;弃权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368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7580%;反对477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1566%;弃权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55%。
2、审议通过《关于新增或修订部分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
2.01《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总表决情况:
同意302397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447%;
反对1699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582%;弃权295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7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855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5.9055%;反对1699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0437%;弃权295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0508%。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2、律师姓名:汪泽赟、钱程
3、结论性意见:贵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贵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提案、会议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四、备查文件
1、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江苏博云塑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博云塑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