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诺维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凯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
之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凯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诺维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上海凯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凯淳公司或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统称有关法律)及《上海凯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凯淳公司于2024年5月28日召开的2023年度股东大会(下称本次会议)有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经核查《上海凯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公告编号:2024-018)及本次会议审议事项资料并现场见证本次会议,本所律师确认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审议的议案与上述会议通知公告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审议的议案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王莉女士主持。
根据对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凯淳公司股东的股东账户卡、营业执照、身份证
或其他有效证件、股东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及个人身份证件等相关资料的查验及
网络投票情况的统计,本所律师确认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8人,所持公司股份份数为528008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001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1页共4页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于会议通知公告的各项议案(详见附录一)均逐项进行了审议和表决。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未提出新的议案。综合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如下:本次会议审议的所有议案均获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程序、本次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均符合有关法律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第2页共4页(本页无正文,为《上海诺维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凯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签署页)上海诺维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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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吴军经办律师(签字):吴军霍继宁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八日
第3页共4页附录一
上海凯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1.00《关于公司2023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摘要的议案》;
2.00《关于公司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00《关于公司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4.00《关于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告的议案》;
5.00《关于公司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6.00《关于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7.00《关于聘请2024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8.00《关于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9.00《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10.00《关于公司为下属公司拟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11.00《关于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的议案》;
12.00《关于公司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13.00《关于制定<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14.00《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15.00《关于公司董事2023年度薪酬(津贴)确认及2024年度薪酬(津贴)方案的议案》;
16.00《关于公司监事2023年度薪酬确认及2024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17.00《关于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4年-2026年)的议案》;
18.00《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相应变更登记手续的议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