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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民科技:监事会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截至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 04-03 00:00 查看全文

上海肇民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

名单(截至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上海肇民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等相关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肇民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

象名单(截至授予日)进行了核查,现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与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上海肇民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相符。

二、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三、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为公司(含子公司)中层管理人

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不包括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

子女以及外籍员工。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综上所述,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

上海肇民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5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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