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天衡联合(福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欢乐家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
目录
引言....................................................1
律师声明事项................................................2
正文....................................................3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3
二、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3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4
四、结论意见............................................律师事务所关于欢乐家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2024〕天衡福非字0060-02号
致:欢乐家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引言
福建天衡联合(福州)律师事务所接受欢乐家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参加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以及《欢乐家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并基于律师声明事项,就本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1-法律意见书律师声明事项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进行上述核查验证,已经得到公司的如下保证,并以该等保证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前提和依据:公司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公
司第二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关于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公告、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和《公司章程》)和口头陈述均
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复印件均与原始件一致、副本均与正本一致,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上的签名与印章均是真实有效的;公司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与本次会议相关的全部文件资料,已向本所律师披露与本次会议相关的全部事实情况,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所律师仅对本次会议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并不对本次会议审议事项及其所涉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负责对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出示的授权委托书、营
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身份证及其他表明其身份的证件或证明等证明其资
格的资料进行核对和形式性审查,该等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应当由该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自行负责。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或本所律师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负责人和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印章后生效,并于本法律意见书的签署日期出具。
-2-法律意见书正文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2024年8月23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召开第二十七次会议,作出关于召开本次会议的决议。
2024年8月27日,公司董事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公告了《欢乐家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和审议事项等内容。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本次会议于2024年9月13日15:00时在湛江市开发区人民大道中71号欢乐家大厦31层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李兴主持。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人本次会议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召集。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5人,代表股份360689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2480%。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提供的-3-法律意见书数据,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表决的股东86人,代表股份324377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757%。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数据,出席公司本次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91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36393307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0237%,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指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外的其他股东,下同)86人,代表股份324377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757%。
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均为2024年9月6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拥有公司股票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三)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除上述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外,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以现场参加或通讯方式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各事项进行审议,并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表决结果由本次会议推举的股东代表、监事代表与律师共同负责计票、监票,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了现场投票结果,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对投票结果没有提出异议。本次会议不存在临时提案,以及对临时提案进行审议和表决之情形。
(一)《关于拟续聘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6329896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258%;反对27609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59%;
弃权35800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84%。
-4-法律意见书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60966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4516%;反对27609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5116%;弃权35800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0368%。
表决结果:根据上述表决情况,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二)《关于部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及注销部分募集资金专户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6363457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80%;反对27769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63%;
弃权208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94527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7978%;反对27769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5610%;弃权20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412%。
表决结果:根据上述表决情况,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三)《关于公司及子公司以自有资产为子公司向银行申请借款提供抵押担保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6356147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79%;反对33319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16%;
弃权384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87217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5443%;反对33319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2719%;弃权38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838%。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特别表决议案,根据表决结果,已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5-法律意见书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欢乐家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专此意见!
福建天衡联合(福州)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
负责人:林晖林晖陈璐新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