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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联软件: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09-18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300996证券简称:普联软件公告编号:2024-075

普联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9月18日(星期三)14:3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

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9月18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

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9月18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地点:济南市高新区舜泰北路 789 号 B 座 20 层 普联软件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会议室

(3)表决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蔺国强先生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共146名,代表公司股份数为88949200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已扣除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回购专户持有的股份数1900000股,下同)的44.3359%。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共计13名,代表公司股份数为52327489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26.0821%。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投票结果,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133名,代表公司股份数为36621711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18.2537%。

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即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130名,代表公司股份数为8591869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4.2825%。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同意8863809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6502%;反对29303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294%;弃权1807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03%。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828076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3791%;反对29303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4106%;弃权1807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103%。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获得了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同意8863803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6502%;反对29309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295%;弃权18070股(其中,因未投票

2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03%。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828070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3784%;反对29309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4113%;弃权1807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103%。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获得了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3.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同意8863859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6508%;反对29203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283%;弃权1857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09%。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828126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3849%;反对29203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3990%;弃权1857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161%。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获得了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以上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刘允豪、苏付磊

3、结论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普联软件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32、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普联软件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

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普联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9月18日

4

免责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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