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奇德新材:关于广东奇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2-18 00:00 查看全文

法律意见书

中国深圳福田区益田路6001号太平金融大厦11、12楼邮政编码:518038

11/F、12/F. TAIPING FINANCE TOWER NO.6001 YITIAN ROAD SHENZHEN P.R.

CHINA电话(Tel.):(86-755) 88265288 传真(Fax.):(86-755)88265537网站(Website):www.sundiallawfirm.com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奇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信达会字(2025)第031号

致:广东奇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称“信达”)接受广东奇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信达律师出席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

信达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

文件以及《广东奇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1法律意见书

信达及信达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

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信达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起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信达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根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决定于2025年2月18日下午

14:30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2.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1月24日在巨潮资讯网等媒体上发布了关于召开本

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出席会议对象、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及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等相关事项。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2月18日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时间: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2月18日

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2月18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法律意见书

现场会议地点: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连海路323号公司办公楼三楼会议室。

4.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饶德生先生主持会议。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内容一致。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1.根据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文件,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或代理人)共7名,代表公司股份数4973705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2427%。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47名,代表公司股份数5748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847%。

其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股东(以下称“中小投资者”)共50名,代表公司股份数3681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846%。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人数共计54名,代表公司股份数5031185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9273%。

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以外,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有公司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及信达律师。

在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信达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3法律意见书

2.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验证,信达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根据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等相关公告文件,公司股东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投票。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就公告中列明的审议事项以现场投票方式进行

了逐项表决,按规定指定的股东代表、监事和信达律师对现场投票进行了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表决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表决结果。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公司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补选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016285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038%;

反对1379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41%;弃权11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3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1%。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532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9523%;反对137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462%;弃权11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015%。

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016565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094%;

反对1369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21%;弃权9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5%。

4法律意见书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534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0284%;反对136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190%;弃权9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26%。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及制定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

3.01《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016435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068%;

反对1369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21%;弃权10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8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1%。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533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9930%;反对136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190%;弃权10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8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02《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016265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035%;

反对1369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21%;弃权12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4%。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531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9469%;反对136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190%;弃权12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341%。

3.03《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5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同意5016905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162%;

反对1369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21%;弃权5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3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7%。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538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1207%;反对136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190%;弃权5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03%。

3.04《关于制定<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016115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005%;

反对1379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41%;弃权12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3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54%。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530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9061%;反对137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462%;弃权12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477%。

经验证,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信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召集人的资格及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贰份,无副本。

6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奇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经办律师:

魏天慧李运杨小昆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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