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995证券简称:奇德新材公告编号:2024-093
广东奇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会议无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会议无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已通过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11月15日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11月15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1月15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
11月15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连海路323号公司办公楼三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饶德生先生。
6、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同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本次会议的召
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54人,代表股份
5026852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8757%。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4973605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59.2415%。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48人,代表股份53246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342%。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50人,代表股份
363776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33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2人,代表股份
3105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988%。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48人,代表股份53246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342%。
3、公司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
了本次股东大会。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各项议案的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2024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501971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80%;
反对69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89%;弃权1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2%。
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
同意35663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0373%;反对69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188%;弃权1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40%。
2、审议通过了《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501973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84%;
反对69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85%;弃权1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2%。
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
同意35665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0428%;反对69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133%;弃权1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40%。
四、律师见证意见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李运、杨小昆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召集人的资格及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目录
1、广东奇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奇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
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奇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