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久祺股份: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久祺股份有限公司向关联方租赁办公场所暨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 09-27 00:00 查看全文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久祺股份有限公司

向关联方租赁办公场所暨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兴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久祺股份

有限公司(简称“久祺股份”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

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等

文件的要求,经审慎核查,就久祺股份向关联方租赁办公场所暨关联交易事项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关联交易概述

(一)交易事项

为满足办公场地需要,久祺股份拟向公司实际控制人李政先生之子李晔租用其名下位于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新塘路36、38、46、50、56、58、66号广新大

厦(即“杭州新传媒产业大厦”)14楼层的办公室,租赁面积520平方米,租期一年,租金定价以公允合理的市场价格协商确定。

由于本次交易对手方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之子,因此该事项构成关联交易。

(二)董事会审议情况和关联董事回避情况本项交易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董事长李政先

生作为本项交易的关联方,对该事项回避表决。此次事项无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三)其他说明本项交易已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本项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无需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二、关联方情况

1、基本情况:李晔,男,生于1995年11月7日。

12、关联关系: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李政先生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为7761816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30%。李晔先生为公司实控人、5%以上股东、董事长李政先生之子,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7.2.5条第四款规定的关联关系情形,为公司关联自然人。

3、经查询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公司关联自然人李晔不属于失信执行人。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公司向实际控制人李政先生之子李晔先生租用的办公场地,租赁面积520平方米,地址位于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新塘路36、38、46、50、56、58、66号广新大厦(即“杭州新传媒产业大厦”)14楼层。

该处房屋为李晔先生所有,不存在质押、抵押或者其他第三人权利,不存在涉及重大争议、诉讼或者仲裁事项的情形,且不存在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等情况。

四、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本次关联交易是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前提下,遵循公开、公平原则,租金定价以公允合理的市场价格协商确定。

五、关联交易协议主要内容甲方(出租方):李晔乙方(承租方):久祺股份有限公司

1、租赁房屋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新塘路36、38、46、50、56、58、

66号广新大厦(即“杭州新传媒产业大厦”)14楼层的办公室。

2、租赁房屋建筑面积:租赁面积520平方米。

3、租赁期限:

(1)租赁期限自2024年10月1日起至2025年9月30日止。

4、租赁费及其支付:

(1)租金:

2合同签订之日起计算租金,年租金为46.8万元人民币(含税);

(2)支付方式及时间:租金按一个季度为周期支付,乙方应在支付完首期租金后,每个周期开始30日前向甲方支付下一周期租金。

甲方应于收到乙方付款后十五日内向乙方开具合法有效的票据。

租金支付方式为银行转账。如支付日为法定节假日,该费用支付日提早至前一个工作日。

六、关联交易的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租赁办公场所事项主要是为了满足公司日常经营需要,属于日常性关联交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不存在利用关联关系向关联方输送利益或侵占公司及公司股东权益的情形,不会影响公司经营的独立性。

七、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积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前述关联人自今年年初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不存在与公司发生其他关联交易。

八、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意见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召开第二次专门会议,认为:本次事项是为满足

公司日常经营需要,不存在利用关联关系向关联方输送利益或侵占公司及公司股东权益的情形。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开展经营活动的实际需要,不会对公司运营的独立性产生影响,租金采用市场公允价格,不存在侵害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通过本议案,并提交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

九、保荐机构核查意见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已经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本次关联交易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3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等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关联交易按市场价格定价,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行为。因此,保荐机构对公司向关联方租赁办公场所暨关联交易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4(本页无正文,为《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久祺股份有限公司向关联方租赁办公场所暨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王华姚浩杰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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