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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福泵业:监事会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 02-19 00:00 查看全文

浙江泰福泵业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

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及《浙江泰福泵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浙江泰福泵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对《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

行了核实并发表意见如下:

1、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包括公司(含子公司,下同)任职的中

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骨干。上述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外籍自然人、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授予权益时和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考核期内与公司

存在聘用关系、劳务关系或劳动关系。

2、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

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

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等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成就。

4、公司董事会确定的预留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和本激励计划中有关授

予日的相关规定。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

综上,公司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并同意

2025年2月17日为预留授予日,以7.52元/股的价格,向6名激励对象授予第

一类限制性股票20.00万股。

特此公告。

浙江泰福泵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5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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