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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飞股份: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05-07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300990证券简称:同飞股份公告编号:2024-032

三河同飞制冷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股东大会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5月7日下午14: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2024年5月7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7日上午

9:15至下午15:00。

2、会议地点:河北三河经济开发区崇义路30号,办公楼四层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张国山先生。

6、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1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

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1264057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75.0271%。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5人,代表公司股份

12636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0000%;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

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2人,代表股份457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71%。

2、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3、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4、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保荐代表人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26405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5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表决情况:同意126405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5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26405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5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4、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26405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5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5、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3表决情况:同意126405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5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6、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26405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5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7、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26405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5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8、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及自有资金

4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26362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61%;反对42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3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269%;反对42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873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9、审议通过《关于确认董事2023年度薪酬及拟定2024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26402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8%;反对2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2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8731%;反对2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26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10、审议通过《关于确认监事2023年度薪酬及拟定2024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26402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8%;反对2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2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8731%;反对2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5权股份总数的6.126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姚晓芳、张芃芊两位律师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关于三河同飞制冷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三河同飞制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5月7日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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