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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瑞捷: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 10-30 00:00 查看全文

深圳瑞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深圳瑞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瑞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两名为独立董事。

第四条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五条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相关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六条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遴选合格的董事人选和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四)对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以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第七条提名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所需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决策程序

第八条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人力资源等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提名独立董事时,提名委员会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并对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发表意见;

(八)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条提名委员会根据需要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但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豁免前述通知期。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一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

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二条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记名投票表决,会议可

以采取现场、视频、电话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三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四条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五条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

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六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保存。

提名委员会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应特别说明;

(三)会议议程;

(四)委员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或议案的表决方式和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的表决结果;

(六)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十七条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八条出席会议的所有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实施细则由董事会制定并修改,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条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

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一条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深圳瑞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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