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瑞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深圳瑞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
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率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瑞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以下简称“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一名为独立董事。
第四条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董事长担任,负责主持战略委员会工作。
第五条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根据相关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六条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的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或处置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并向董事会报告;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的事项。
第七条战略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所需费用由公司承担。第四章议事规则
第八条战略委员会会议根据需要召开,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但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豁免前述通知期。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九条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条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记名投票表决,会议可以
采取现场、视频、电话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一条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二条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
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三条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保存。
战略委员会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应特别说明;
(三)会议议程;
(四)委员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或议案的表决方式和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的表决结果;
(六)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十四条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五条出席会议的所有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实施细则由董事会制定并修改,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第十七条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
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八条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深圳瑞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