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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瑞电子: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东莞市达瑞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2-26 00:00 查看全文

中国深圳福田区益田路6001号太平金融大厦11、12楼邮政编码:518038

11、12/F TaiPing Finance TowerYitian Road 6001 Futian District ShenZhen P.R.China 518038

电话(Tel.):(0755) 88265064,88265288 传真(Fax.):(0755)88265537

网址(Website):http://www.sundiallawfirm.com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东莞市达瑞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信达会字(2025)第033号

致:东莞市达瑞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现行有效的《东莞市达瑞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东莞市达瑞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丛启路、张昊律师(以下简称“信达律师”)出席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在进行必要验证工作的基础上,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等事项发表见证意见。

信达及信达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1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

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信达律师根据《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宜出具如下见证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2月11日在巨潮资讯网站上刊载了《东莞市达瑞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以下简称“《董事会公告》”),按照法定的期限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对象、登记办法等相关事项。

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根据《董事会公告》,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提前15日以公告方式作出,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根据《董事会公告》,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主要内容有: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内容、出席对象、登记办法等事项。该等会议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3、本次股东大会于2025年2月26日下午15:00在广东省东莞市洪梅镇洪金路48号

公司1号楼9楼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表决方式与会议通知

2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和表决方式一致,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李清平先生主持。

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根据《董事会公告》,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截至2025年2月20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持

有公司股份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律师。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授权委托书及股东登

记的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7名,代表公司股份数为

5385460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0828%。经信达律师查验,上述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的资格合法、有效。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以下简称“网络投票系统”)

统计的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计180名,代表公司股份数为339090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942%。以上通过网络方式投票的股东,其身份由网络投票系统认证。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87名,代表公司股份数为5724550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6770%。

(二)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或列席(含视频网络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有公司的董事、监事、

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及信达律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根据《董事会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具备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3信达律师认为: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均具

备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信达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董事会公告》的议案作了审议,并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现场和网络投票表决。

(一)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

根据《董事会公告》,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如下:

1、《关于<2024年前三季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2、《关于暂时调整部分募投项目闲置场地用途的议案》

(二)表决程序

1、现场表决情况

经本次股东大会计票代表和监票代表对现场投票进行计票、监票及信达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通知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并当场公布了现场表决结果。信达律师认为:现场投票表决的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网络表决情况

根据网络投票系统统计的网络投票结果,列入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议案均得以表决和统计。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表决结果

经信达律师核查,确认现场和网络投票中不存在同时投票的情形,列入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经合并现场和网络投票的结果,获得通过。具体为:

1、《关于<2024年前三季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721104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499.9398%;反对318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557%;弃

权2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45%。

2、《关于暂时调整部分募投项目闲置场地用途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720190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238%;反对365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638%;弃

权70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123%。

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议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会议形成的《东莞市达瑞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信达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二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5(本页无正文,为《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东莞市达瑞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_____________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魏天慧丛启路

_____________张昊

2025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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