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973证券简称:立高食品公告编号:2024-076
债券代码:123179债券简称:立高转债
立高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董事、总经理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关于公司董事、总经理变更的情况
立高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近日收到公司董事、总经理陈和军先生的书面辞职报告。陈和军先生因个人原因申请辞去公司董事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委员、总经理职务,离任后陈和军先生继续在公司担任其他职务,专注于公司核心单品和重点新品的研发推进工作。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陈和军先生持有公司股份108585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41%。
陈和军先生的董事、总经理职务原定任期为自2023年11月10日起至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辞职后其所持股份将严格按照《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进行管理;同时,严格遵守其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和《与投资者保护相关的承诺》中做出的承诺。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陈和军先生的辞职不会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不会影响董事会运作和公司生产经营管理等工作的正常开展,其辞职报告自送达公司董事会之日起生效。
陈和军先生在担任公司董事、总经理期间恪尽职守、勤勉尽责,公司及董事会对陈和军先生任职期间为公司发展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二、补选董事、调整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成员、聘任总经理的情况公司于2024年10月14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的议案》。
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核,董事会同意提名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王世佳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见附件),同时担任第三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委员职务,任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核,董事会同意聘任董事长彭裕辉先生为公司总经理(简历见附件),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本次董事、总经理变更后,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人数总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符合相关法规的要求。
特此公告。
立高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0月14日附件:相关人员简历
1、王世佳先生简历
王世佳先生,1991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博士学历。2019年7月至2022年4月,任职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研究部。2022年5月入职立高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王世佳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持股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等所规定
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
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有明确结论;不存在曾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情形。
2、彭裕辉先生简历
彭裕辉先生,1968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2000年5月至2014年1月历任增城市立高食品有限公司监事、执行董事、经理,2014年1月至2017年10月历任广东立高食品有限公司执行董事、经理和董事,2017年10月至2021年8月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2021年8月至今任公司董事长。现任公司董事长,佛山市立高食品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广州奥昆食品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广州昊道食品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广东立高茶饮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立高食品株式会社董事,河南立高食品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河南奥昆食品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彭裕辉先生直接持有公司2588.90万股股份,占总股本的15.29%,同时作为执行事务合伙人分别持有上海立高兴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
海立高创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28.24%、16.25%的出资额,间接控制公司
3.44%、2.63%的股份;公司副董事长赵松涛为彭裕辉之姐之配偶,公司股东彭永成为彭
裕辉之父,监事招建章为彭裕辉配偶之兄,除此外,彭裕辉先生与其他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等所规定的不得担
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
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有明确结论;不存在曾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