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格林精密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广东格林精密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规定,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东格林精密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对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就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查阅了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现行《广东格林精密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2. 公司于 2024 年 10 月 29 日刊登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zse.cn)、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3.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2024年11月12日)的股东名册、出席
现场会议的股东的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4.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文件。
1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意见,而不对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10月26日审议通过
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并于2024年10月29日以公告形式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zse.cn)、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等媒体刊登了定
于2024年11月15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列明了会议时间和地点、参加人员、审议事项、参加方式等内容。
2.2024年11月15日下午14:00,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在广东省惠州市三栋
数码工业园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实际召开的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内容一致。
3.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时间如下: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1月15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
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1月15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1.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吴宝玉先生主持。
2法律意见书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共636名,代表公司股
份数为236326053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57.1692%。其中: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公司股东名册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
东的身份证明文件、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身份证明及/或授权委托书等文件(如适用),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共计2名,代表公司股份数为130936140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31.6745%。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投票结果,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634名,代表公司股份数为105389913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25.4947%。
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相关出席会议股东符合资格。
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即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633名,代表公司股份数为
13584688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3.2862%。
3.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现场或通讯方式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4.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对列于会议通知中的议
案进行了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人员未提出新的提案。
(三)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计票和监票,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
3法律意见书
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四)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向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同意23604785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23%;
反对214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09%;弃权63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68%。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1330648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9521%;反对214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812%;弃权63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667%。
2.审议通过了《关于购买董监高责任险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出席会议的关联股东惠州市惠丰宝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丰骏投资有限公司、惠州市君强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就本议案回避表决。
同意13142388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7441%;反对36200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648%;弃权80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
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911%。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13142388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7441%;反对36200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2.6648%;弃权80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911%。
4法律意见书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以上议案均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5法律意见书(本页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格林精密部件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经办律师:
张学兵刘允豪
经办律师:
贾海亮
2024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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