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968证券简称:格林精密公告编号:2024-047
广东格林精密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东减持公司股份的预披露公告
公司股东乐清市超然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
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提示:
1、乐清市超然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乐清超然”)持有
广东格林精密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林精密”或“公司”)股份
17512887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4.24%。拟计划自本公告之日起三个交易日后
的3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方式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
8267600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00%。
2、惠州市君强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惠州君强”)
为公司员工持股平台,持有公司股份为672291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63%。
计划自减持公告披露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后的3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方式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1680000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0.4064%。
公司实际控制人通过控股股东惠州市惠丰宝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惠州惠丰宝”)、豐駿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豐駿投資”)和
惠州君强间接持有格林精密股份,合计持有格林精密股份22274136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3.88%。惠州君强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与其构成一致行动关系。
公司于近日收到公司股东乐清超然、惠州君强出具的《股东减持股份计划告知函》,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东基本情况股东名称持股数量(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乐清市超然投资管理中心(有限
175128874.24%
合伙)惠州市君强股权投资合伙企业
67229121.63%(有限合伙)
注:(1)上述减持股份来源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2)上表若出现合计数比例与各分项比例之和尾数上如有差异,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二、减持计划主要内容
(一)减持原因:乐清超然股东个人资金需求;惠州君强为公司员工持股平台,本次减持主要是公司员工自身资金需求。
(二)拟减持股份来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持有的公司股份,于2024年4月15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
(三)减持数量及比例:1、乐清超然计划减持股份不超过8267600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00%
(若减持期间公司有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股份变动事项,上述减持股份数量将相应进行调整)。其中,在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合计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在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合计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若减持期间公司有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股份变动事项,上述减持股份数量将相应进行调整)。
2、惠州君强计划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1680000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0.4064%(若减持期间公司有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股份变动事项,上述减持股份数量将相应进行调整)。
(四)减持方式:通过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方式。(五)减持期间:乐清超然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的3个月内进
行(2024年10月28日至2025年1月28日)。惠州君强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3个月内进行(2024年11月18日至2025年2月18日)。(六)减持价格:减持价格根据减持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三、股东承诺及履行情况
(一)乐清超然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中相关承诺如下:
“1、格林精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自格林精密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所持有的格林精密股份,也不由格林精密回购该等股份。
2、在上述36个月限售期限届满之日起12个月内,本企业减持格林精密股
票的数量不超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所持格林精密股份总额的50%。本企业将按照当时市场价格在二级市场或者通过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平台转让。本企业在减持格林精密股票时,将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若违反上述限售期限及减持提前公告的承诺,本企业将自愿将所持格林精密股份限售期延长三个月。
3、本企业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不履行本承诺
所赋予的义务和责任,本企业将承担格林精密、格林精密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因此所受到的任何损失,违规减持公司股票的收益将归公司所有。”
(二)惠州惠丰宝、豐駿投資、惠州君强的相关承诺惠州惠丰宝、豐駿投資、惠州君强在格林精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中做
出的相关承诺如下:
“1、关于股份锁定承诺本公司/本企业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格林精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自格林精密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公司/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本企业所持有的格林精密股份,也不由格林精密回购该等股份。本公司/本企业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不履行本承诺所赋予的义务和责任,本公司/本企业将承担格林精密、格林精密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因此所受到的任何损失,违规减持格林精密股票的收益将归格林精密所有。
2、减持意向承诺
在上述三十六个月限售期届满之日起两年内,若减持格林精密股份,减持后所持有的格林精密股份仍能保持惠州惠丰宝对格林精密的控股地位。减持股份的条件、方式、价格及期限如下:
(1)减持股份的条件将按照格林精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以及惠州惠
丰宝、豐駿投資和惠州君强出具的各项承诺载明的限售期限要求,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限售期限内不减持格林精密股票。在上述限售条件解除后,惠州惠丰宝、豐駿投資和惠州君强可作出减持股份的决定。
(2)减持股份的数量及方式
惠州惠丰宝、豐駿投資和惠州君强在限售期满后两年内,每年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合计不超过上一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本公司/本企业名下的
股份总数的25%。因公司/企业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本公司/本企业所持公司股份变化的,相应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本公司/本企业减持所持有的格林精密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3)减持股份的价格
惠州惠丰宝、豐駿投資和惠州君强减持所持有的格林精密股份的价格根据当
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惠州惠丰宝、丰骏投资和惠州君强在格林精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格林精密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4)减持股份的期限惠州惠丰宝、豐駿投資和惠州君强在减持所持有的格林精密股份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承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格林精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中做出
的相关承诺:
“1、格林精密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自格林精密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所间接持有的格林精密股份,也不由格林精密回购该等股份;
2、本人在公司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的股
份不超过本人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若本人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6
个月内申报离职,申报离职之日起18个月内不转让本人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若本人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第7个月至第12个月之间申报离职,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本人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若本人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
起12个月后申报离职,自申报离职之日起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3、本人所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
4、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均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本人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5、本人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不履行本承诺所
赋予的义务和责任,本人将承担公司、公司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因此所受到的任何损失,违规减持公司股票的收益将归公司所有。若本人离职或职务变更的,不影响本承诺的效力,本人仍将继续履行上述承诺。”截至公告披露日,乐清超然、惠州君强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未出现违反上述承诺的行为,本次拟减持事项与此前已披露的意向、承诺一致。
四、相关风险提示
1.乐清超然、惠州君强将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情况等决定是否实施本
次股份减持计划,本次减持计划存在实施的不确定性。
2.在本次减持计划期间,公司将督促上述股东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相应承诺,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3.乐清超然不属于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不会
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影响。
4.公司不存在破发、破净情形,最近三年累计现金分红金额未低于最近三
年年均净利润30%。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本次减持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的相关要求。
5、惠州君强是公司控股股东惠州市惠丰宝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及豐駿投資有限公司的一致行动人,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影响。五、备查文件
1、乐清超然出具的《股东减持股份计划告知函》;
2、惠州君强出具的《股东减持股份计划告知函》。
特此公告。
广东格林精密部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