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广东格林精密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核查意见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作为广东格林精密部件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林精密”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
上市及进行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
格林精密及子公司开展额度不超过12000万美元(或等值人民币)的外汇套期
保值业务进行了审慎核查,发表如下核查意见:
一、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概述
1、交易目的
随着公司进出口业务不断的发展,外币结算需求增加,汇率波动将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一定的影响。为有效规避外汇市场的风险,增强财务稳健性,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拟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目的,不进行投机和套利交易。
2、主要涉及币种及业务品种
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拟开展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只限于从事与公司生产经营
所使用的主要结算货币相同的币种,包括但不限于美元等跟实际业务相关的币种。
公司拟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品种包括但不限于远期结售汇、外汇掉期、外汇期权、利率互换、货币互换、利率掉期、利率期权等外汇衍生产品业务。
3、交易金额及资金来源
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拟使用自有资金与银行等金融机构开展总额不超过
12000万美元(或等值人民币)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在交易期限内任一时点
的交易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将不超过上述额度。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资金来源均为自有资金,不涉及募集资金。公1司除根据与银行签订的协议缴纳一定比例的保证金或占用公司授信额度外(如需要),不需要投入其他资金,该保证金来源为公司的自有资金,不涉及募集资金。
缴纳的保证金比例根据与不同银行签订的具体协议确定。
4、交易期限及授权
鉴于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与公司的经营密切相关,本次拟开展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期限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前述额度在交易期限内可循环滚动使用,如单笔交易的存续时间超过了决议有效期,则决议的有效期自动顺延至单笔交易终止时止。董事会授权总经理或其授权人士在额度范围内具体实施上述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运作和管理、签署相关协议及文件等。
5、交易对方
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开展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拟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
人民银行批准、具有办理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经营资质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
二、开展外汇套期保值的风险分析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遵循锁定汇率风险、稳健的原则,不进行以投机为目的的外汇交易,所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均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公司所面临的外汇汇率风险为目的,进一步增强公司财务稳健性。但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也存在一定的风险,主要包括:
1、汇率波动风险:在外汇汇率走势与公司判断汇率波动方向发生大幅偏离
的情况下,公司锁定汇率后支出的成本可能超过不锁定时的成本支出,从而造成公司损失。
2、内部控制风险: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专业性较强,复杂程度较高,可能会
由于内控制度不完善而造成风险。
3、交易违约风险:在外汇套期保值交易对手方出现违约的情况下,公司将
无法按照约定获取套期保值盈利以对冲公司实际的汇兑损失,从而造成公司损失。
4、客户违约风险:因客户的应收账款发生逾期等情况,将使货款实际回款
2情况与预期回款情况不一致,可能使实际发生的现金流与已操作的外汇套期保值
业务期限或数额无法完全匹配,从而导致公司损失。
5、法律风险:因相关法律发生变化或交易对手违反相关法律制度,可能造
成合约无法正常执行而给公司带来损失。
三、公司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1、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必须以正常的生产经营为基础,以规避和防
范汇率风险为主要目的,必须与公司实际业务相匹配,不得影响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不得进行以投机为目的的外汇交易。
2、公司已建立《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对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从事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操作原则、审批权限、操作流程、风险处理等做出了明确规定,能够有效规范外汇套期保值行为。
3、公司仅与具有合法资质的金融机构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公司将审慎
审查与符合资格金融机构签订的合约条款,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防范法律风险,定期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规范性、内控机制的有效性等方面进行监督检查。
4、严格控制外汇套期保值的资金规模,合理计划和使用资金,严格按照公
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的规定下达操作指令,根据审批权限进行对应的操作。同时加强资金管理的内部控制,不得超过公司董事会批准的额度。
四、会计政策及核算原则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相关会计政策及核算原则将严格按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及《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等相
关规定及其指南执行,对拟开展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进行相应的核算处理,反映资产负债表及损益表相关项目。
五、相关审核及批准程序
1、董事会审议情况32024年8月22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董事会认为:为有效规避外汇市场的风险,增强财务稳健性,董事会同意公司及子公司拟使用自有资金与银行等金融机构开展总额不超过12000万美元(或等值人民币)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远期结售汇、外汇掉期、外汇期权、利率互换、货币互换、利率掉期、利率期权等外汇衍生产品业务。上述额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可循环滚动使用。
2、监事会审议情况2024年8月22日,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关于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目的,公司已制定了《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完善了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措施。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相关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开展额度不超过12000万美元(或等值人民币)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符合公司实际经营需要,有利于规避外汇市场的风险,增强财务稳健性。公司已按照相关法规的规定制定了《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及必要的风险管理措施,上述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已经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保荐机构对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4(本页无正文,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格林精密部件股份有限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张燚汤玮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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