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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倫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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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伦(武汉)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北共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O二四年十月
北京·上海·深圳·广州·武汉·成部·重庆·青岛·杭州·南京·海口·东京·香港·伦敦·纽约·洛杉矶·I旧金山·冈拉木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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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偏律師事務所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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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伦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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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568号新世界国贸大厦I座50层邮编:430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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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伦(武汉)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北共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湖北共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中伦(武汉)律师事务所接受湖北共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
大会”),并依法进行见证.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湖北共同药
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
大会的有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的合法性、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
资格的合法有效性、出席本次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依据对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的了解及对现行相
关法律、法规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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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的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须的、全部的、真实的有关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文件资料进
行核查和验证,现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公司于2024年9月27日召开了
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定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于2024年
10月1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告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投票方式、会
议议题、会议出席对象、现场会议登记方法及其他事项.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
会通知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24年10月16日15:00在公司会议室举行,由公
司董事长系祖斌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5人,代表股份
58,388,025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50.65%,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
除公司股东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列席了本次会议.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并经公司核查确认,在网络
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共71人,代表股份286,100股,占公司
股份总额的0.2482%.网络投票股东资格系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网络投票系统提
供机构进行认证.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
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相关出席
会议股东符合资格.
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公告中列明的
事项进行了审议,并进行表决.
表决结果显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告中列明的下列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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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2024年度新增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2.《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3.《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4.《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上述议案已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
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
法有效.
综上所述,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
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
公告,并依法对该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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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中伦(武汉)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共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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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
北京中化武汉)律师事务所(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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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张经办律师:
张粒彭珊
经办律师:诸思宇
褚思宇
2024年1o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