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963证券简称:中洲特材公告编号:2024-020
上海中洲特种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5月24日(星期五)下午2: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
5月24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5月24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上海市嘉定工业区世盛路580号上海中洲特种合金
材料股份有限公司4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股东应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中的一种方式进行表决。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冯明明先生。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
《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二、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1人,代表股份15336088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5.538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8人,代表股份15333885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5.5294%。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2203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94%。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6人,代表股份112423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480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3人,代表股份11022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471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3人,代表股份2203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94%。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533500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30%;反对10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1134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393%;反对10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60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533500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30%;反对10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1134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393%;反对10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60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3、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533500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30%;反对10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1134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393%;反对10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60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4、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533500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30%;反对10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1134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393%;反对10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60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5、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533608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1242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6、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533500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30%;反对10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1134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393%;反对10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60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7、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2024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533500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30%;反对10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1134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393%;反对10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60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8、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监事2024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533500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30%;反对10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1134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393%;反对10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60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9、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2024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为其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533500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30%;反对10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1134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393%;反对10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60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10、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533500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30%;反对10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1134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393%;反对10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60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
律师:孙丽丽、汪俊。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表决
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中洲特种合金材料股份有限
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中洲特种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