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
关于
北京建工环境修复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
1/10致:北京建工环境修复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建工环境
修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本所
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北京建工环境修复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公司已经提供和披露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法律意见书必需的文件和全部事实情况,公司所提供的全部文件和说明(包括书面及口头)均是真实的、准确的、完整的,所提供的文件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本所声明: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
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议案所涉及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
2/10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4年10月25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2024年11月11日(星期一)召开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2024年10月26日,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及巨潮资讯网站刊登了《北京建工环境修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公告编号:2024-044,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股东大会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会议方式、股权登记日、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办法及
网络投票程序等内容,说明了有权出席会议的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及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的权利。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为2024年11月4日(星期一)。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3/10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024年11月11日(星期一)下午14:30,本次股东大会于北京
市朝阳区京顺东街6号院16号楼一层第一会议室召开。公司董事长路刚主持了本次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按照本次股东大会公告载明的时间、地点召开,并完成了公告所列明的全部议程。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1月11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1月11日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会议召集人资格、会议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本次会议现场出席及网络出席的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股东)共96人,代表股份合计7284060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6.4733%。
根据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取得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
投票统计结果,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96人,所代表股份共计
7284060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6.4733%。上述参加网络
投票的股东资格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
4/10行认证。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
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规定及《公司章程》规
定的前提下,相关出席会议的股东符合资格。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95人,代表公司股份715345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564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代表公司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95人,代表公司股份715345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640%。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
根据《股东大会通知》,公司董事会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为:
1.《关于选举公司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2.《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的议案》;
2.1修订《公司章程》;
2.2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2.3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
5/102.4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事项均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股东大会通知所列明的事项相符,本次股东大会未对股东大会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不存在对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审议的情况。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方式及网络投票方式就上述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会议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对现场表决进行计票、监票,并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互联网提供的网络投票数据进行网络表决计票。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表决总数和表决结果,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1.《关于选举公司非独立董事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7244620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585%;反对378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196%;弃权159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1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675905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4866%;反对378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
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912%;弃权
6/1015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2223%。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获得通过。
2.《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的议案》,本议案采
取逐项表决方式进行审议,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2.1修订《公司章程》
同意7247610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996%;反对3526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4841%;弃权119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678895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9046%;反对352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
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291%;弃权11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64%。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获得通过。
2.2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同意7247370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963%;反对3547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4870%;弃权12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7%。
7/10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6786554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8710%;反对354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
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584%;弃权
12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1705%。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获得通过。
2.3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
同意7247610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996%;反对3526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4841%;弃权119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678895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9046%;反对352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
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291%;弃权
11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1664%。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获得通过。
2.4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
同意7247400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967%;反对3547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100.4870%;弃权119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6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678685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8752%;反对354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
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584%;弃权11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64%。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获得通过。
本次审议的议案涉及特别表决事项的,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事项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一致,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会议所做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9/10(本页无正文,仅为《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建工环境修复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盖章页)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刘克江
经办律师:于卫东
经办律师:陈浩
2024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