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震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宁波震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二〇二四年十月宁波震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本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
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宁波震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对股东会负责,代表股东会行使监督职权,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进行全面监督;并对董事会及其成员、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防止其滥用职权,侵犯公司、股东及职工的利益。
第三条为维护公司股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监事会依照国家及当地政府
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独立行使监督职权,其正当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干涉。
第二章监事的任职资格
第四条具有独立的民事行为能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遵纪守法,具有
与担任监事工作相适应的阅历和经验;凡具有《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款
规定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监事;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担任监事。
第三章监事会成员及职权
第五条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六条监事会设主席1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
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主席可以要求公司证券事务代表或者其他人员协助其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第七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聘任的建议;宁波震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六)向股东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相关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公司章程规定的其它职权。
第八条监事每届任期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九条监事提出辞职的,公司应当在60日内完成补选,确保监事会构成符
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解任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四章监事的义务
第十条监事应遵守公司章程,客观公正履行监督职责,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监事会及监事不干涉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和人事任免等日常工作。
监事对外不代表公司。
第十一条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
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利。
第十二条除法律规定或经股东会同意外,监事不得泄露公司的秘密和有关商务资料。
第十三条监事不履行监督义务,致使公司、股东、员工利益受到重大损失时,股东会可按规定程序解除其监事职务,并视其过失程度,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监事应对监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监事会的决议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重大损失时,参与决议的监事应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但在表决时持有异议,并有会议记录可证实的监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五条监事因违反本规则第二、三、四章条款规定,或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股东会有权撤换,情节严重者,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严重失职,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宁波震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二)滥用或超越监事权限的;
(三)以权谋私,营私舞弊的;
(四)长期不参加监事会活动的。
第五章监事会的议事方式与程序
第十六条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第十七条监事会主席应在监事会会议召开前10天、临时会议召开前3天,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议题及表决事项等书面通知各监事,因故不能到会的监事,可提出书面的意见书和表决,也可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发表意见和表决,但应在委托书中载明委托理由和权限。无故缺席,而不提书面意见和书面表决的,视其弃权。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并经全体监事一致同意豁免临时监事会的提前通知义务。
第十八条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十九条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条监事会会议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紧急情况下,监事会会议可以
通讯方式进行表决,但监事会召集人(会议主持人)应当向与会监事说明具体的紧急情况。在通讯表决时,监事应当将其对审议事项的书面意见和投票意向在签字确认后传真或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发送至监事会。
第二十一条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监事会认为必要时,可邀请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等列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
第二十二条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和书面/通讯方式进行。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全体监事的过半数通过。宁波震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二十三条监事会应将会议决议事项进行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对会
议上的意见、决议记录进行审阅并签字。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至少保存10年。
第六章监事的解任
第二十四条监事因下列原因之一者,不再担任监事职务:
(一)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的监事,股东会决议解任;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
生的监事,由职工代表大会解任;
(二)本人受刑事处分者;
(三)本人重大行政处分或党内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任职期间出现《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
(五)根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不适宜继续担监事的其它原因。
第二十五条监事因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原因解任时,缺额由按本规则第五条规定重新产生的监事补充。
第七章附则第二十六条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在本规则中,“以上”包括本数;“过”“低于”均不含本数。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中所称总经理与章程中经理具有同等含义。
第二十九条本规则由监事会制订报股东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条本规则由监事会解释。
宁波震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