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953证券简称:震裕科技公告编号:2024-140
债券代码:123228债券简称:震裕转债
宁波震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外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为支持宁波震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各全资子公司经营及
业务发展需要,提高公司决策效率,公司于2024年4月18日、2024年5月14日分别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及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度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同意公司2024年度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担保额度预计不超过25亿元,融资业务包括但不限于综合授信或单笔授信项下的流动资金贷款、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信用证、现金池、
票据池、资产池等业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4月22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公司 2024 年度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40)。
二、对外担保进展情况近日,公司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同意为全资子公司宁波震裕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震裕汽车部件”)及宁波震裕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震裕销售”)分
别提供总额度人民币5000万元、12000万元的保证担保。
本次担保前,对宁波震裕汽车部件提供的担保余额为0万元,对震裕销售提供的担保余额为4117.50万元;本次担保后,对宁波震裕汽车部件提供的担保余额为0万元对震裕销售提供的担保余额为4117.50万元。
三、担保协议主要内容
1、主债务人(授信申请人):宁波震裕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宁波震裕销售有限公司
2、债权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3、保证人:宁波震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4、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5、最高债权限额:宁波震裕汽车部件为伍仟万元整、震裕销售为壹亿贰仟
万元整
6、保证范围:
(1)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以下称“被担保债权”)为债权人依据主合同
约定为债务人提供各项借款、融资、担保及其他表内外金融业务而对债务人形成
的全部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债权本金、利息(含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2)本合同保证额度起算前债权人对债务人已经存在的、本合同双方同意转入本合同约定的最高额保证担保的债权。
(3)在保证额度有效期内债权人为债务人办理的贸易融资、承兑、票据回
购、担保等融资业务,在保证额度有效期后才因债务人拒付、债权人垫款等行为而发生的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也构成被担保债权的一部分。
(4)债权人因债务人办理主合同项下各项融资、担保及其他表内外各项金
融业务而享有的每笔债权的本金、利息、其他费用、履行期限、用途、当事人的
权利义务以及任何其他相关事项以主合同项下的相关协议、合同、申请书、通知
书、各类凭证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的记载为准,且该相关协议、合同、申请书、通知书、各类凭证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的签发或签署无需保证人确认。
(5)为避免歧义,债权人因准备、完善、履行或强制执行本合同或行使本合同项下的权利或与之有关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和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用、诉讼(仲裁)费、向公证机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的费用等)均构成被担保债权的一部分。
7、保证期间:
本合同项下保证期间为:
(1)保证期间根据主合同项下债权人对债务人所提供的每笔融资分别计算,就每笔融资而言,保证期间为该笔融资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2)如单笔主合同确定的融资分批到期的,每批债务的保证期间为每批融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3)如主债权为分期偿还的,每期债权保证期间也分期计算,保证期间为每期债权到期之日起三年。
(4)如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项下任何一笔融资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
人在此不可撤销地表示认可和同意该展期,保证人仍对主合同下的各笔融资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就每笔展期的融资而言,保证期间为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5)若债权人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的约定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向债务人通知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6)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信用证和保函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
之日起三年,分次垫款的,保证期间从每笔垫款之日起分别计算。
(7)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三年。
(8)债权人为债务人提供的其他表内外各项金融业务,自该笔金融业务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8、合同生效:本合同自立约各方签名或盖章或按指印之日起生效,有效期
至全部被担保债权清偿完毕为止。
四、累计对外担保情况
截至2024年11月19日,公司担保额度总金额为2500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94.92%;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累计提供担保总余额为
38076.22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4.46%。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
存在对合并报表外单位的担保对象提供担保、逾期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等情形。
五、备查文件
1、《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兴银甬保(高)字第宁海240025号】);
2、《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兴银甬保(高)字第宁海240026号】)。
特此公告。宁波震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