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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硕科技: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博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注销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到期未行权股票期权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9-11 00:00 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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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博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注销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第一个行权期到期未行权股票期权的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博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深圳市博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或“博硕科技”)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称“《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称“《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以下称“《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及《深圳市博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称“激励计划”或“本次激励计划”)注销第一个行权期已到期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相关事项(以下称“本次注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律师对公司提供的、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文件进行了法律审查,并就本次注销相关的问题向有关管理人员作了询问或与之进行了必要的讨论。

本所律师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特作如下声明:

11、本法律意见书是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已经存在的

有关事实和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并且是基于本所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作出的,对于出具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和口头确认;

2、本所及经办律师声明,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所及经办律师均

不持有博硕科技的股份,与博硕科技之间亦不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其他关系;

3、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

次注销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4、在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而进行的调查过程中,公司向本所声明,其已提

供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文件、材

料或口头的陈述和说明,不存在任何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其所提供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其正本材料或原件是一致和相符的;所提供的文件、材料上的

签署、印章是真实的,并已履行该等签署和盖章所需的法定程序,获得合法授权;

所有口头陈述和说明的事实均与所发生的事实一致;

5、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注销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

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6、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注销相关事宜的必备文件之一,

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基于上述,本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我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注销所涉及的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本次注销相关事项的批准与授权(一)公司董事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了《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称“《激励计划》”)。

(二)2022年7月4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2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2年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三)2022年7月4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核实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议案。

(四)2022年7月5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了《深圳市博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报告书的公告》,公司独立董事李佳霖受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作为征集人,就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中审议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五)2022年7月15日,公司监事会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了《深圳市博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的说明》。2022年7月5日至2022年7月15日,公司在公司内部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公示期共计10天。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列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六)2022年7月20日,公司召开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2年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

(七)2022年7月20日,公司根据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核查情况,披露了《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八)2022年7月20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3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

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相关事项进行了核实。

(九)2022年9月7日,公司完成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登记工作并披露了《关于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股票期权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关于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

(十)2023年9月4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关于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注销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股权激励人员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出具了核实意见。

(十一)2023年10月24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同意将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由授予价格23.35元/股调整为22.105元/股,并按照调整后的回购价格

22.105元/股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已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未解除

限售的共计6000股限制性股票。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十二)2023年11月14日,公司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

(十三)2023年11月14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减少注册资本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以下称“减资公告”),并于2024年1月10日披露了《关于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的公告》,截至减资公告发布满45日,公司未收到债权人有关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的要求,公司已于2024年1月9日办理完成回购注销手续,回购注销

4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共计6000股。

(十四)2024年5月28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股票期权行权数量及价格的议案》,同意根据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及《激励计划》有关规定,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由1113293份调整至1558610份,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由45.445元/份调整为31.746元/份。

(十五)2024年8月23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注销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调整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数量并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对股权激励人员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出具了核实意见。

(十六)2024年9月11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第一个行权期届满未行权股票期权的议案》。

综上,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注销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激励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注销股票期权的情况

根据《激励计划》,本次激励计划中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为自授予登记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登记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在股票期权各行权期结束后,激励对象未行权的当期股票期权应当终止行权,公司将予以注销。本次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授予登记完成日为2022年9月7日,截至2024年9月6日,本次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届满。截至第一个行权有效期届满,激励对象持有的91162份股票期权到期未行权,由公司对上述已到期未行权的股票期权进行注销。

5根据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无需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所认为,公司本次注销第一个行权期到期未行权股票期权符合《激励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1、公司本次注销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激励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2、公司本次注销第一个行权期到期未行权股票期权符合《激励管理办法》

《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四份,自经办律师、本所负责人签字及本所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6(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博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注销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到期未行权股票期权的法律意见书》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盖章)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签字):

赵洋

经办律师(签字):

王鹏

经办律师(签字):

马宏继

2024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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