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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博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第二个行权期及解除限售期行权条件及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注销期权、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数量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博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深圳市博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或“博硕科技”)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称“《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称“《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以下称“《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及《深圳市博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称“激励计划”或“本次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及限制性股票第二个
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回购数量相关事项(以下称“本次行权和解除限售、注销及调整”)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1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律师对公司提供的、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
法律意见书所需的文件进行了法律审查,并就本次行权和解除限售、注销及调整相关的问题向有关管理人员作了询问或与之进行了必要的讨论。
本所律师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特作如下声明:
1、本法律意见书是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已经存在的
有关事实和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并且是基于本所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作出的,对于出具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和口头确认;
2、本所及经办律师声明,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所及经办律师均
不持有博硕科技的股份,与博硕科技之间亦不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其他关系;
3、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
次行权和解除限售、注销及调整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4、在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而进行的调查过程中,公司向本所声明,其已提
供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文件、材
料或口头的陈述和说明,不存在任何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其所提供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其正本材料或原件是一致和相符的;所提供的文件、材料上的
签署、印章是真实的,并已履行该等签署和盖章所需的法定程序,获得合法授权;
所有口头陈述和说明的事实均与所发生的事实一致;
5、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行权和解除限售、注销及调整之目的使用,
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6、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行权和解除限售、注销及调整相
关事宜的必备文件之一,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基于上述,本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我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行权和解除限售、注销及调整所涉及
2的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本次行权和解除限售、注销及调整相关事项的批准与授权(一)公司董事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了《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称“《激励计划》”)。
(二)2022年7月4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2年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三)2022年7月4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核实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议案。
(四)2022年7月5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了《深圳市博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报告书的公告》,公司独立董事李佳霖受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作为征集人,就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中审议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五)2022年7月15日,公司监事会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了《深圳市博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的说明》。2022年7月5日至2022年7月15日,公司在公司内部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公示期共计10天。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列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六)2022年7月20日,公司召开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2年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
3(七)2022年7月20日,公司根据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核查情况,披露了《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八)2022年7月20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相关事项进行了核实。
(九)2022年9月7日,公司完成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登记工作并披露了《关于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股票期权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关于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
(十)2023年9月4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关于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注销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股权激励人员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出具了核实意见。
(十一)2023年10月24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同意将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由授予价格23.35元/股调整为22.105元/股,并按照调整后的回购价格
22.105元/股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已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未解除
限售的共计6000股限制性股票。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十二)2023年11月14日,公司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
4(十三)2023年11月14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减少注册资本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以下称“减资公告”),并于2024年1月10日披露了《关于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的公告》,截至减资公告发布满45日,公司未收到债权人有关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的要求,公司已于2024年1月9日办理完成回购注销手续,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共计6000股。
(十四)2024年5月28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股票期权行权数量及价格的议案》,同意根据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及《激励计划》有关规定,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由1113293份调整至1558610份,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由45.445元/份调整为31.746元/份。
(十五)2024年8月23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注销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调整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数量并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对股权激励人员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出具了核实意见。
综上,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行权和解除限售、注销及调整相关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激励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情况
(一)第二个等待期将届满
根据《激励计划》,本次激励计划中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为自授予登记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登记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本次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授予登记完成日为2022年9月7日,截至2024年9月6日,本次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第二个等待期将届满,自2024年9月9日进入第二个行权期。
5(二)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说明
关于本次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情况如下:
序号行权条件达成情况
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公司未发生前
1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述任一情况,符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合行权条件。
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激励对象未发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生前述任一情
2
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况,符合行权条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件。
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根据公司2023
(1)本次激励计划的股票期权行权考核分年度进行业绩考核,年年度报告公以各考核指标得分情况及权重来确定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得分司2022年至
3 (X),根据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得分(X)来确定当年公司层面行 2023 年归属于权比例系(M)。 上市公司股东
(2)第二个行权期业绩考核要求如下:的扣除非经常
得分情况(X)
0分80分100分性损益的累计
业绩考核指标
6以2021年净利润为基数,2022
128.00%≤ A≥ 净利润为 5.16
至2023年累计净利润增长率 A<128.00%
A<160.00% 160.00%
较2021年不低于160.00%(A) 亿元,以2021年注:净利润为基数,1、上述净利润增长率指标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作为计算依据,
各年净利润均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2022年至2023
2、上述指标均以公司经审计的年度数据为准,且需剔除考核当期并购重组年累计净利润
或重大资产处置等事项对净利润的影响。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得分(X)对应的公司层面行权比例系数 增 长 率 为
(M)如下表所示: 138.06%,公司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得分(X) 公司层面行权比例系数(M)层面业绩考核
X=0分 0%
X=80分 80% 得分(X)为 80
X=100分 100%分,因此公司层面行权比例系数(M)为 80%。
个人层面业绩考核:本次激励计划
(1)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的考核按照公司现行薪酬与考核的相激励对象中,2
关规定组织实施,对激励对象每个考核年度的综合考评结果进行名激励对象因评分,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离职、辞退不符个人层面上一年度考核结果 个人层面行权比例系数(P) 合激励条件而优秀
100%不得行权;2名
良好较好激励对象2023
合格0%年度绩效考核不合格
4若激励对象连续两年考核结果为“不合格”,则其所有已获授但结果为不及格,
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第二个行权期
(2)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行权额度=个人当年计划行权额度×个人层面行权
公司层面行权比例系数(M)×个人层面行权比例系数(P)。 比例系数(P)为激励对象考核当年不得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0%;其余26名激励对象2023年度绩效考核
结果均为优秀,
第二个行权期
7个人层面行权
比例系数(P)均为100%。
综合公司和个人层面考核结果,本次可行权的激励对象共26人,可按其第二个行权期所获份额的80%行权,可行权的股票期权共计438480份,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26%。
根据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及后续办理行权相关事宜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综上,本所认为,本次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经成就,符合《激励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情况
(一)第二个限售期将结束
根据《激励计划》,本次激励计划中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为自授予登记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登记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限制性股票上市日为2022年9月9日。截至2024年9月8日,本次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限售期将结束,自2024年9月9日起进入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二)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说明关于本次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
情况如下:
序号解除限售条件达成情况
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未发生前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述任一情况,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合解除限售条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件。
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8(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
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激励对象未发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生前述任一情
2(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况,符合解除限情形的;
售条件。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某一激励对象对发生上述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根据公司2023
(1)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2022-年年度报告公
2024年三个会计年度,分年度进行业绩考核,以各考核指标得分司2022年至
情况及权重来确定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得分(X),根据公司层面业 2023 年归属于绩考核得分(X)来确定当年公司层面解除限售比例系数(M)。 上市公司股东
(2)第二个解除限售期业绩考核要求如下:的扣除非经常
得分情况(X) 性损益的累计
0分80分100分
业绩考核指标净利润为5.16
以2021年净利润为基数,2022亿元,以2021年
3 128.00%≤ A≥
至2023年累计净利润增长率 A<128.00% 净利润为基数,
A<160.00% 160.00%
较2021年不低于160.00%(A) 2022 年至 2023
注:年累计净利润
1、上述净利润增长率指标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作为计算依据,增长率为
各年净利润均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38.06%,公司
2、上述指标均以公司经审计的年度数据为准,且需剔除考核当期并购重组层面业绩考核
或重大资产处置等事项对净利润的影响。 得分(X)为 80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得分(X)对应的公司层面解除限售比例 分,因此本次解系数(M)如下表所示: 除限售公司层
9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得分(X) 公司层面解除限售比例系数(M) 面解除限售比
X=0分 0% 例系数(M)为
X=80分 80% 80%。
X=100分 100%
个人层面业绩考核:本次激励计划
(1)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的考核按照公司现行薪酬与考核的相激励对象中,2
关规定组织实施,对激励对象每个考核年度的综合考评结果进名激励对象因行评分,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离职、辞退不符个人层面上一年度考核结果 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系数(P) 合激励条件而优秀不得解除限售;
100%
良好2名激励对象较好2023年度绩效
合格0%考核结果为不
4不合格及格,个人层面
若激励对象连续两年考核结果为“不合格”,则其所有已获授但解除限售比例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 系数(P)为 0%;
购。其余25名激励
(2)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数量=个人当年计划解除对象2023年度
限售数量×公司层面解除限售比例系数(M)×个人层面解除限 绩效考核结果
售比例系数(P)。 均为优秀,个人激励对象考核当年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层面解除限售价格回购。 比例系数(P)为
100%。
综合公司和个人层面考核结果,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共25人,可按其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所获份额的80%解除限售,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203280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12%。
根据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及后续办理解除限售相关事宜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综上,本所认为,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符合《激励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四、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情况
10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触犯法律、违反执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的
职务变更,或因前列原因导致公司解除与激励对象劳动关系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激励对象因辞职、公司裁员而离职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激励对象考核当年不得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
经核查,本次注销的股票期权情况如下:
1、本次激励计划第二个等待期内有1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辞职,1名激励
对象被辞退,前述激励对象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其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数量为62720份;
2、本次激励计划中2名激励对象2023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合格,其获授
的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份额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数量为52500份;
3、本次激励计划中26名激励对象可按其获授的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份额
的80%行权,剩余不可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数量为109620份。
根据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综上,本所认为,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原因及数量符合《激励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五、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并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数量的情况
(一)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情况
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触犯法律、违反执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的
职务变更,或因前列原因导致公司解除与激励对象劳动关系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以及激励对象因辞职、公司裁员而离职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激励对象考核当年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经核查,本次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情况如下:
111、本次激励计划第二个限售期内有1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辞职,1名激励
对象被辞退,前述激励对象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
2、本次激励计划中2名激励对象2023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合格,其获授
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份额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
3、本次激励计划中25名激励对象可按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
期份额的80%解除限售,剩余不得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回购公司注销。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数量的情况
1、调整事由
根据《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派息等影响公司
股本总额或公司股票价格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及数量做相应的调整。
2024年5月14日,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同意以总股本121046707股为基数,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10元(含税),送红股0股(含税),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4股。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前述利润分配方案已实施完毕,公司需对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数量做相应调整。
2、调整方法
(1)回购价格调整方法
A、派息
P=P0-V
其中:P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B、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P=P0÷(1+n)
其中:P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
12格;n为每股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根据上述调整方法,本次激励计划中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由22.105元/股调整至15.075元/股,公司将以调整后的回购价格15.075元/股并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前述不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计息区间为自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日起至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注销事项之日止。
(2)回购数量调整方法
A、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根据上述调整方法,公司将回购1名离职激励对象、1名被辞退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11200股调整至15680股;公司将回购因2名激励对象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绩效考核不达标而不得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13500股调整至18900股;公司将回购因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公司层面业绩
考核要求而不得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36300股调整至50820股。公司合计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85400股。
综上,本所认为,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原因、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数量的调整及现阶段已履行的程序符合《激励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六、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1、公司本次行权和解除限售、注销及调整相关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
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激励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2、本次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经成就,符合《激励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3、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符
合《激励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
13《公司章程》《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4、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原因及数量符合《激励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5、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原因、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数量的调
整及现阶段已履行的程序符合《激励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等有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6、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履行本次激励计划现阶段必要的决策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随着本次激励计划的进行,公司还应根据《激励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激励计划》的规定,办理股票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注销股票期权等相关手续,就本次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履行股东大会决策程序,办理回购股份注销登记、就本次回购注销导致的公司注册资本减少事宜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减资程序,并就前述事项履行后续信息披露义务。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四份,自经办律师、本所负责人签字及本所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14(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博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及解除限售期行权条件
及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注销期权、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数量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盖章)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签字):
赵洋
经办律师(签字):
王鹏
经办律师(签字):
马宏继
2024年8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