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1号太平金融大厦11、12楼邮政编码:518038
1112/F Tai Ping Finance Tower 6001 Yitian Road Futian District Shenzhen P. R. China
电话(Tel):(0755)88265288 传真(Fax) :(0755) 83265537
电子邮件(E-mail):info@sundiallawfirm.com网站(Website):www.sundiallawfirm.com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奥雅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信达会字[2024]第282号
致:深圳奥雅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深圳奥雅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了贵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进行了必要的验证工作。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贵公司《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
贵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10 月 28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等指定媒体上刊登了《深圳奥雅设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
1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东大会的通知》,该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现场会议召开时间、网络投票时间、股权登记日、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出席对象、
会议审议事项、现场会议登记事项、会议投票程序等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2024年11月12日下午14:30,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按照前述通知,在深圳市南山区招商街道水湾社区蛇口兴华路南海意库5栋302会议室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1月12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
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1月12日9:15-15:00。
经信达律师审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经信达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定召开并发布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委托的代理人共6名,代表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42995650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0596%,其中参加现场会议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委托的代理人共3名,代表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400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7%。中小股东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贵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经信达律师验证,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投票表决
2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权的资格合法有效。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53名,代表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234605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877%,其中参与网络投票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委托的代理人共53名,代表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234605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877%。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其身份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认证。
综上,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委托的代理人共59人,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的表决权数量43230255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71.4473%。其中参与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委托的代理人共56名,代表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235005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884%。
3.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贵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信达律师。
信达律师认为,上述人员有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信达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列明需要审议的议案共1项,为《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对前述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并按《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规则》等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贵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资料,贵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当场公布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各项议案表决情况详见本法律意见书附件:《本次股东大会表决情况汇总表》。
会议通知中所列议案均获本次股东大会有效通过。
3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信达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信达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以下无正文)
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附件:本次股东大会表决情况汇总表表决意见同意反对弃权议案议案名称序号占出席会议股东占出席会议股东占出席会议股东股数(股)所持有效表决权股数(股)所持有效表决权股数(股)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比例股份总数比例股份总数比例
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4319955099.9290%278050.0643%29000.0067%议案
5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奥雅设计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信达会字[2024]第282号)(本页无正文)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签字律师:
魏天慧麻云燕陈佳然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