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上海德必文化创意产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德必文化创意产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德必文化创意产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于2024年9月13日14:00召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李嘉言律师、田月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会议,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上海德必文化创意产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
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和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本所律师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是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出具。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已经对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公司有关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系经2024年8月27日召开
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
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告中载明了会议的时间、会议审议的事项,说明了全体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及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登记时间、参加网络投票的操作方式、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姓名等。
经本所律师审查后确认,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现场会议并参与表决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5名,代表股份6034372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2236%。
参加网络投票的公司股东人数110人,代表股份645736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113%。
2、出席及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经验证,出席会议人员除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经验证,出席及列席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3、召集人的资格经验证,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公司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同时,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表决了《会议通知》中载明的全部议案。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经验证,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就相关公告中列明的事项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通过的表决票数符合《公司章程》规定,其表决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上海德必文化创意产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以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
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3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上海德必文化创意产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2024年月日出具,正本壹式贰份,无副本。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负责人:徐晨经办律师:李嘉言田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