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940证券简称:南极光公告编号:2024-064
深圳市南极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11月21日(星期四)下午15: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11月21日(星期四)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
为2024年11月21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
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年
11月21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芙蓉路5号深圳市南极光
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六楼大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潘连兴先生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35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10061921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1928%。
其中: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7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9977773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814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28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84148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779%。
2、中小投资者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及其代理人共131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84468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794%。
其中: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及其代理人共3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3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4%。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及其代理人共128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84148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779%。
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
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3、其他人员出席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会议,其中独立董事方泽南先生和李伟相先生通过通讯方式出席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了表
决:
1、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003166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993%;反对270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689%;弃权319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18%。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421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1805%;反对270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0358%;弃权319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837%。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003032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859%;反对30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995%;弃权14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286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5894%;反对30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6822%;弃权14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285%。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其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3、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003491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316%;反对2566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551%;弃权134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745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0234%;反对2566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3831%;弃权134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935%。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其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2、见证律师姓名:李运、张儒冰
3、结论性意见:信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召集人的资格及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南极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
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南极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