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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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755-88265288传真:0755-88265537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秋田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信达会字[2024]第255号
致:深圳秋田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深圳秋田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贵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进行必要的审验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贵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贵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定于2024年9月12日召开公司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2、贵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8月28日在巨潮资讯网刊登了《深圳秋田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3、贵公司于2024年9月12日在深圳市龙岗区园山街道荷坳金源路39号公
司会议室二如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4、贵公司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投票时间
为2024年9月12日下午14:00。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年9月12日,其中:通
1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9月12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
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9月12日9:15-15:00。
经信达律师审验,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的代理人共7名,代表贵公司股份63064600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1859%。
经信达律师审验,上述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并行使投票表决权的资格合法、有效。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97名,代表贵公司股份301950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47%。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验证其身份。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贵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信达律师。
3、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
经信达律师审验,上述人员有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对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并按
2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计票、监票。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向贵公司提供的本次会议网络投票数据,贵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表决通过如下议案:
1、《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2、《关于终止部分募投项目并将剩余募集资金投入其他募投项目的议案》
根据表决结果及《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上述议案均获有效表决通过。
经信达律师审验,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信达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3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本页为《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秋田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经办律师:
魏天慧高兰梁芊芊
二○二四年九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