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秋田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长之一致行动人
增持股份的法律意见书
中国广东深圳市益田路6001号太平金融大厦11、12层邮编:518017电话(Tel):0755-88265288 传真(Fax):0755-88265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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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755-88265288传真:0755-88265537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秋田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长之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的法律意见书
信达专字(2025)第001号
致:深圳秋田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深圳秋田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秋田微”)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长之一致行动人赣州市同裳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裳投资”)增持秋田微股份事项(以下简称“本次增持”)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信达特作如下声明:一、信达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查
阅了信达认为必须查阅的文件,包括公司提供的有关记录、资料、证明等。
二、信达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时,公司已向信达提供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
要求其提供的文件和材料;提供给信达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的、准确的、完整的、有效的,并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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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均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三、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信达依
赖有关政府部门、公司等相关方或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四、信达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国现行法律法规文件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五、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增持之目的而使用,未经信达同意,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信达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增持所必备法律文件之一,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开披露,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基于上述声明,信达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及《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增持人的主体资格
(一)增持人的基本情况本次增持的增持人为秋田微控股股东深圳市汉志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志投资”)、实际控制人及董事长黄志毅之一致行动人同裳投资。
根据同裳投资提供的资料,并经信达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同裳投资的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赣州市同裳投资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60702MA3AE5TT39
住所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新赣州大道18号阳明国际中心2号楼607-122室法定代表人王谷注册资本2000万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汉志投资持股100%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一般项目:自有资金投资的资产管理服务(不得从事吸收存款、集资经营范围收款、受托贷款、发放贷款等国家金融、证券、期货及财政信用业务)(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经营期限2021年7月1日至无固定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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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增持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
根据同裳投资出具的书面声明,并经信达律师查询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中国裁判文书网、信用中国、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官方网站、深圳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等网站公开披露的信息,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同裳投资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
1、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2、最近3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3、最近3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4、收购人为自然人的,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情形。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同裳投资具备实施本次增持的主体资格。
二、本次增持的相关情况
(一)本次增持前增持人的持股情况根据秋田微于2025年1月7日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长之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02)及同裳投资
的书面确认,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前,同裳投资未持有秋田微的股份;公司控股股东汉志投资持有公司股份54108000股(占剔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股份后总股本比例为45.63%);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黄志毅通过汉志投资持有公司股份
36825905股(占剔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股份后总股本比例为31.06%)。
汉志投资及上述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54108000股,占剔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股份后总股本比例为45.63%。
(二)本次增持计划
根据公司披露的公告并经同裳投资确认,同裳投资拟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份,拟增持股份的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含本数)且不超过1500万元人民币(含本数),本次增持股份的资金来源为同裳投资自有资金,本次增持不设置价格区间,实施期限为本次增持计划公告披露之日起6个月内(即自2025年1月8日至2025年7月7日),在增持计划实施期间及增持计划完成后六个月内同裳投资将不减持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增持数量预计将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
(三)本次增持实施情况
根据同裳投资提供的《关于增持公司股份计划实施完成的告知函》及交易记录,2025年3月5日至2025年4月1日,同裳投资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份481900股(占剔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股份后总股本比例0.41%),增持金额为人民币14997787.00元(不含交易费用);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增持计划已经实施完成。
(四)关于本次增持后的持股情况
经信达律师核查,本次增持完成后,秋田微控股股东汉志投资及其一致行动人同裳投资持有公司股份情况如下:
占剔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股份后
股东名称持股数量(股)
总股本比例(%)
同裳投资4819000.41
汉志投资5410800045.63
合计持有股份5458990046.04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5458990046.04
有限售条件股份00.00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同裳投资本次增持符合《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本次增持符合《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
根据《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之规定,投资者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的权益,包括登记在其名下的股份和虽未登记在其名下但该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表决
5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权的股份。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的权益应当合并计算;
根据《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四)项规定,投资者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的,自上述事实发生之日起一年后,每12个月内增持不超过该公司已发行的2%的股份,可免于以要约收购方式增持股份。
本次增持前,同裳投资未持有公司股份,其一致行动人汉志投资持有公司股份54108000股,占剔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股份后总股本比例为45.63%,超过秋田微已发行股份的30%,且汉志投资持有该等股份的时间已经超过一年。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本次增持符合《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
四、本次增持的信息披露
根据秋田微披露的公告,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秋田微已就本次增持履行了如下信息披露义务:
1、2025年1月7日,秋田微披露了《关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长之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02),就同裳投资本次增持计划及相关事项进行了披露;
2、2025年4月1日,秋田微披露了《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触及1%整数倍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03),就同裳投资本次增持进展进行了披露。
鉴于本次增持已实施完毕,秋田微应就本次增持计划实施结果等情况履行相应的披露义务。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秋田微已就本次增持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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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结论意见
综上核查,信达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同裳投资具备实施本次增持的主体资格;本次增持符合《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
相关规定;本次增持符合《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免于发出收购要约的情形;秋田微已就本次增持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7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本页为《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秋田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长之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经办律师:
魏天慧沈险峰高兰
二○二五年四月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