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938证券简称:信测标准公告编号:2024-107
债券代码:123231债券简称:信测转债
深圳信测标准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深圳信测标准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7月17日以公告形式发布了《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2、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3、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8月1日(星期四)下午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8月1日上
午9:15至9:25,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
(3)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具
体时间为2024年8月1日(星期四)9:15至15:00任意时间。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深圳湾科技生态园11A601公
司会议室;5、股权登记日:2024年7月29日(星期一)
6、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7、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吕杰中先生
8、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9、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共74人,代表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为87221354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0991%。其中: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8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6069029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6432%。
德恒律师查验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营业执照或居民身份证、证券账户卡、
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文件,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系记载于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股东名册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真实有效。
*.根据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结果,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共6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26531064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4559%。
*.出席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与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共计6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6655794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283%。
(2)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
德恒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该等人员均具备出席本次会议的合法资格。
(3)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其作为本次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德恒律师认为,出席、列席本次会议的人员及本次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共审议2项议案,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出席会议股东经认真审议,形成如下决议:
(一)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登记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69077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404%;反对2764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70%;
弃权3714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26%。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634218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2882%;反对2764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538%;弃权3714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580%。
(二)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关于补选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69202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548%;反对2629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015%;
弃权3817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38%。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63546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4757%;反对2629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508%;弃权3817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735%。
本次会议主持人、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其代理人均未对表决结果提出任何异议;本次会议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通过;本次会议的决议与表决结果一致。
德恒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曾晓纯、贺存勖
3、结论性意见:德恒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
席本次会议的人员以及本次会议的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会议的提案以及表决
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德恒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作为公司本次会议决议的法定文件随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四、备查文件
1、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信测标准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深圳信测标准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