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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易购: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04-30 00:00 查看全文

药易购 --%

证券代码:300937证券简称:药易购公告编号:2024-027

四川合纵药易购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4月30日(星期二)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4月30日(星期二)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4月30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4月

30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二)召开地点:成都市温江区天府金府路中段51号药易购温江总部凌霄书院会场

(三)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会议召集人:四川合纵药易购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五)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李燕飞女士

(六)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四川合纵药易购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七)会议出席情况:1、股东出席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54088405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56.538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

54083205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56.533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520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0054%。

2、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520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005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520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的公司总股份的0.0054%。

3、出席或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董事、监事及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公司高管列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40884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

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200股,占中小股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中小股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中小股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公司独立董事邓博夫先生、刘磊先生、罗响先生在本次年度股东大会上作了

2023年度述职报告。(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40884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

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200股,占中小股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中小股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中小股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三)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40884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

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200股,占中小股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中小股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中小股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四)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40884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

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200股,占中小股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中小股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中小股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五)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40884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200股,占中小股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中小股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中小股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六)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度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40884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

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200股,占中小股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中小股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中小股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七)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接受关联方担保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788405股,占除关联股东外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200股,占中小股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中小股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中小股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出席会议的关联股东李燕飞、周跃武、李锦、成都市合森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成都市合齐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回避表决。

(八)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40884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

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200股,占中小股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中小股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中小股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无关联股东需回避表决。

(九)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40884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

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200股,占中小股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中小股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中小股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成都)律师事务所彭刚律师、谭亮律师见证会议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以及本次会议的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会议的提案以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四川合纵药易购医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德恒(成都)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北京德恒(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合纵药易购医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四川合纵药易购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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