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935证券简称:盈建科公告编号:2024-032
北京盈建科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6月6日(星期四)15: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2024年6月6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6月6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北三环东路 36 号环球贸易中心 C 座 18 层公司会
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陈岱林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5人,代表股份29307936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36.8975%。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0人,代表股份2524318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780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406475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174%。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5人,代表股份406475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174%。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5人,代表股份
406475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174%。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荐代表人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了如下议案,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联股东陈岱林先生、任卫教先生、张凯利先生、李保盛先生、王贤磊先生、
贺秋菊女士、刘海谦女士回避表决。该议案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数为5339760股。
表决情况:同意43209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0.9205%;反对1018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079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04595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74.9357%;反对1018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25.064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该提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联股东陈岱林先生、任卫教先生、张凯利先生、李保盛先生、王贤磊先生、贺秋菊女士、刘海谦女士回避表决。该议案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数为5339760股。
表决情况:同意43209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0.9205%;反对1018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079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04595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74.9357%;反对1018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25.064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该提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关联股东陈岱林先生、任卫教先生、张凯利先生、李保盛先生、王贤磊先生、
贺秋菊女士、刘海谦女士回避表决。该议案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数为5339760股。
表决情况:同意43209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0.9205%;反对1018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079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04595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74.9357%;反对1018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25.064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该提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北京)律师事务所卢颖律师、杨阳律师到会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认为: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北京)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盈建科软件股份有限公司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盈建科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