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通用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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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200120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通用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致:通用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通用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2023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通用电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于2024 年 4 月 22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zse.cn)上发布《通用电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议题、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发布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超过20日。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24年5月13日下午14:00在苏州市吴江区七都镇七都大道8号公司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年5月13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13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13:
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
13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
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15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3326335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5.4926%。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统计并确认,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9名,
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857037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5688%。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中,公司独立董事顾秦华因另有事务未能亲自出席会议,委托公司独立董事郑长虹代为出席、代为向股东大会述职并签署本次会议相关文件。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人员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股东大会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对股东大会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根据有关规则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4181732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84%;反对16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1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599827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76%;反对16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2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审议通过《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4181732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84%;反对16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1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599827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76%;反对16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2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3.审议通过《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4181732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84%;反对16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1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599827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76%;反对16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2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4.审议通过《2023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14181732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84%;反对16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1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599827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76%;反对16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2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5.审议通过《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14181732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84%;反对16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1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599827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76%;反对16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2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6.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续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4181732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84%;反对16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1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599827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76%;反对16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2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7.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度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599827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99.8976%;反对16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24%;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599827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76%;反对16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2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上述议案,关联股东徐志明、牟玉芳、徐斌、徐津、苏州吉亿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尹金根、张建林、孙峰、孙建平、顾月江、李彪回避表决。
8.审议通过《2023年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4181732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84%;反对16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1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599827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76%;反对16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2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9.审议通过《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4181732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84%;反对16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1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599827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76%;反对16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2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10.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4181732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84%;反对16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0.011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599827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76%;反对16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2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均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通用电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
张霞
负责人:经办律师:
沈国权于凌
2024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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