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对拉萨市星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及其
一致行动人的监管函
创业板监管函〔2024〕第157号
拉萨市星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西藏星瑞企业管理服务有限
公司、西藏金实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拉萨鑫宏雅科技有限
公司、辛城、罗江涛、崔晓琳、郑沅汐: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关于对拉萨市星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57号)查明的事实,你们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你们互为一致行动人,在2023年12月6日至2024年5月24日期间买卖安徽华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票。截至2024年3月29日,你们合计持股比例首次超过5%,达到5.11%,后续你们继续买卖公司股票导致合计持股比例多次达到5%。截止2024年5月24日,你们合计持股比例为5.23%。你们在合计持股比例达到5%时未停止
1买卖公司股票并及时履行报告、公告义务,直至2024年5月27日才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你们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
三条第一款以及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
第1.4条、第2.3.1条和第2.3.10条的规定。请你们充分
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我部提醒你们:上市公司股东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
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规定,诚实守信,合规交易上市公司股票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2024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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