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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本信息: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拟通过协议转让部分公司股份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07-06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300925证券简称:法本信息公告编号:2024-063

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拟通过协议转让

部分公司股份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严华先生及受让方济南汇赢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

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提示:

1、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目标公司”)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严华先生与济南汇赢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济南汇赢”)于2024年7月3日签署《股份转让协议》,严华拟以协议转让的方式向济南汇赢转让其持有的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2529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以剔除回购专用账户股份后的总股本422532595股计算,下同)的5.99%。

2、公司实际控制人为严华先生。本次权益变动前,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新余市木加林创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新余市耕读邦创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新余市嘉嘉通创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分别简称“木加林”“耕读邦”“嘉嘉通”)持有公司股份合计16202303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8.35%,济南汇赢未持有公司股份。本次权益变动后,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公司股份合计13673303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2.36%,济南汇赢持有公司股份2529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99%,成为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

3、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相

应控制权的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持续经营情况产生重大影响,同时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14、本次股份协议转让事项的受让方济南汇赢承诺在转让完成后的六个月内

不减持本次交易所受让的公司股份。

5、本次协议转让股份事项尚需深圳证券交易所合规性审核确认、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转让过户相关手续。本次协议转让事项是否能够最终完成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协议转让的基本情况

公司近日收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严华先生的通知,获悉其与济南汇赢于

2024年7月3日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严华先生拟以协议转让的方式向济南

汇赢转让其持有的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2529000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5.99%。本次股份协议转让的价格为8.28元/股(协议签署日前一个交易日收盘价格的80%),股份转让总价款(含税)共计人民币209401200元。

本次协议转让股份前后双方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情况如下:

本次变动前持有股份本次变动后持有股份占剔除本公司占剔除本公司回购专用证券回购专用证券名称股份性质

股数(万股)账户中的股份股数(万股)账户中的股份数量后总股本数量后总股本比例比例

合计持有股份13081.1030.96%10552.1024.97%

严华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3270.287.74%741.281.75%

有限售条件股份9810.8323.22%9810.8323.22%

合计持有股份1040.402.46%1040.402.46%新余市木加林创新投资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1040.402.46%1040.402.46%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有限售条件股份0000

合计持有股份1040.402.46%1040.402.46%新余市耕读邦创新投资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1040.402.46%1040.402.46%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有限售条件股份0000

合计持有股份1040.402.46%1040.402.46%新余市嘉嘉通创新投资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1040.402.46%1040.402.46%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有限售条件股份0000

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股份16202.3038.35%13673.3032.36%

合计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6391.4815.13%3862.489.14%

有限售条件股份9810.8323.22%9810.8323.22%

合计持有股份002529.005.99%济南汇赢投资合伙企业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0000(有限合伙)

有限售条件股份002529.005.99%

注:以上比例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2二、协议转让双方基本情况

(一)转让方及其一致行动人基本情况

1、转让方

姓名:严华

性别:男

国籍:中国,未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居留权居留权身份证号:42062519**********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通讯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松坪山社区高新北六道15号威大

科技园 B 座 1 层-6 层

通讯方式:0755-2363****

在公司任职情况:董事长兼总经理

严华先生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2、转让方的一致行动人一

企业名称:新余市木加林创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注册地址: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康泰路21号11248室

通讯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松坪山社区高新北六道15号威大

科技园 B 座

注册资本:141万元

执行事务合伙人:严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26567760M

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成立日期:2015-02-04

经营期限:2015-02-04至2045-02-04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是:投资咨询(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等规定需要审批的,依法取得相关审批文件后方可经营)。

3、转让方的一致行动人二

企业名称:新余市耕读邦创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注册地址: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康泰路21号11249室

3通讯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松坪山社区高新北六道15号威大

科技园 B 座

注册资本:141万元

执行事务合伙人:严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265993830

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成立日期:2015-02-05

经营期限:2015-02-05至2045-02-05

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是:投资咨询(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等

规定需要审批的,依法取得相关审批文件后方可经营)。企业管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4、转让方的一致行动人三

企业名称:新余市嘉嘉通创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注册地址: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康泰路21号11303室

通讯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松坪山社区高新北六道15号威大

科技园 B 座

注册资本:141万元

执行事务合伙人:严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265417634

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成立日期:2015-02-12

经营期限:2015-02-12至2045-02-12

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是:投资咨询(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等

规定需要审批的,依法取得相关审批文件后方可经营)。

(二)受让方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济南汇赢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六里山街道英雄山路129号祥泰广场1号楼

2904(64)室

通讯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六里山街道英雄山路129号祥泰广场1号楼

42904(64)室

注册资本:贰亿柒仟万元整

执行事务合伙人:济南泉发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委派代表:王飞)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3MADQDTLC6P

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成立日期:2024年07月03日

经营期限:2024年07月03日至无固定期限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融资咨询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转让方及其一致行动人与受让方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属于《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一致行动人,亦均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三、《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协议转让双方

转让方:严华(以下简称甲方)

受让方:济南汇赢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乙方)

(二)协议主要内容

1、股份转让

(1)甲方向乙方转让其持有的目标公司25290000股不附带任何权利负担

的股份(简称“标的股份”),占目标公司总股本的5.90%(占剔除本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数量后总股本的5.99%)。

(2)通过本次股份转让,乙方将取得目标公司的25290000股股份。

(3)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至标的股份交易过户完成之日期间,如目标公司

发生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事项,则转让的标的股份数量和每股转让价格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除权规则作相应调整。

2、股份转让价格及价款的支付方式

(1)按照本协议条款,双方同意,本次协议转让的价格为本协议签署日前

一日收盘价的80%,具体价格为8.28元/股,转让价款合计为人民币209401200元(大写:人民币贰亿零玖佰肆拾万零壹仟贰佰元整)。

(2)股份转让价款的支付安排如下:甲方将协议转让所需审批材料提交深

5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在审批材料被深交所审批通过后且取得深交所关于本次股份转让的合规性确认文件(目标公司股份协议转让合规确认表或类似文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乙方以现金方式向甲方指定账户支付首笔转让价款,人民币70000000元(大写:人民币柒仟万元整)。甲方收到乙方上述转让价款后3个工作日内,需配合乙方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完成标的股份过户手续;双方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完成过户的10个工作日内乙方以现金方式向甲方指定账户支付剩余转让价款,人民币139401200元(大写:人民币壹亿叁仟玖佰肆拾万零壹仟贰佰元整),至此,乙方完成全部转让价款的支付。

(3)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至标的股份过户至乙方名下前,如目标公司以累

计未分配利润向甲方分红(当且仅当分红的股权登记日早于标的股份的交割日),则乙方应支付甲方的标的股份转让款应扣除标的股份对应的分红金额(税后)。

3、股份转让有关费用的负担

除双方另有约定外,本协议项下标的股份转让所涉之政府主管部门、证券登记或交易主管部门收取的税费,由双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及有关政府部门、证券登记或交易主管部门现行明确的有关规定各自依法承担。

4、违约责任

(1)协议签署后,除协议所约定的不可抗力、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出现变

化、本次股份转让事宜未能获得批准或通过之情形外,双方均应履行协议的约定,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协议的约定,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他方造成的损失、损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合理的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执行费、差旅费等)。

(2)若因甲方的原因,导致甲方收到首笔转让款的3个工作日内,未配合

乙方完成本次股份转让相关事宜;或因甲方相关的其他原因,导致本次股份转让事宜未能通过,则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有权要求甲方在乙方提出解除协议要求之日起十五(15)个工作日内,退还乙方已支付的全部款项及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以乙方已支付的全部款项为基数,自乙方付款之日起至乙方收回全部款项止,按照0.05%/日的费率计算)。此外,甲方还应负责赔偿乙方因甲方违约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乙方为准备和执行本次股份转让所产生的律师费、

6评估费等相关费用。

(3)若因乙方原因,导致其超过协议应付款项截止期限之日起15个工作日

内仍未能支付相应款项,则甲方有权解除协议。

5、保密条款

(1)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向其他第三人泄漏在协议履行过

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相关信息,也不得将本协议内容及相关档案材料泄漏给任

何第三方。但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披露的除外。

(2)保密条款为独立条款,不论本协议是否签署、变更、解除或终止等,本条款均有效。

6、争议解决条款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甲乙双方认可并同意选择本协议签署地(本协议签署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管辖法院进行起诉。

7、生效条款及其他

(1)本协议自甲方签字捺印、乙方委派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2)本协议生效后,如一方需修改本协议的,须提前十个工作日以书面形

式通知另一方,并经双方书面协商一致后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3)本协议执行过程中的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友好协商态度加以解决。双方协商一致的,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4)本协议之订立、效力、解释、终止及争议之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之相关规定。

(5)本协议正本一式伍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目标公司存档一份,深交

所、登记机关各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股份转让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协议转让完成后,济南汇赢持有公司股份2529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99%,成为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本次权益变动是济南汇赢基于对公司

7未来持续稳定发展的信心及对公司价值的认可,未触及要约收购,不会导致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也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股东承诺及履行情况

股东严华先生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中,所做的承诺如下:

(一)股份限售安排以及自愿锁定承诺

1、自法本信息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

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法本信息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法本信息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法本信息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前述股份。

2、在前述限售期满后,本人在法本信息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法本信息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法本信息股份。本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8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

上市之日起第7个月至第12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本人在担任法本信息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任期届满前离职,则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期限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法本信息股份。

3、本人所持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2年内,若本人拟减持法本信息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法本信息股票上市后出现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最低减持价格将相应调整);如法本信息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前述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减持价格和延长锁定期限的承诺。

4、根据法律法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出现不得减持股份情形时,本人承诺将不会减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满后,将按照法律法规以及深

8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方式减持,且承诺不会违反相关限制性规定。在实

施减持时,将依据法律法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必要的备案、公告程序,未履行法定程序前不得减持。

5、本人将严格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关于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

范诚信履行股东的义务。如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

的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违反上述承诺事项的,减持所得的收益归属法本信息所有,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的收益及时上缴法本信息的,法本信息有权将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等额于违规减持所得收益的部分扣留并归为法本信息所有。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二)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如本人拟在锁定期满后减持股票的,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

交易所等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通过合法方式进行减持,并通过发行人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通知公司并予以公告,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如本人拟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每年减

持数量不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25%。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相应调整。

3、本人将严格按照上述持股意向承诺进行相应减持操作,如果未履行上述

承诺事项,本方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违反上述承诺事项的,减持所得的收益归属法本信息所有,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的收益及时上缴法本信息的,法本信息有权将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等额于违规减持所得收益的部分扣留并归为法本信息所有。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三)承诺的履行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严华先生严格遵守了上述承诺,未出现违反上述承诺的行为。

9六、其他相关事项说明

(一)本次股份转让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情况也不存在相关主体在不得买卖公司股份的期间买卖公司股份的情形,亦不存在因本次股份转让而违反尚在履行的承诺的情形。

(二)本次股份转让不触及要约收购,亦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三)本次协议转让股份事项尚需深圳证券交易所合规性审核确认、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转让过户相关手续。本次协议转让事项是否能够最终完成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已编制《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将于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五)本次权益变动的股份受让方济南汇赢承诺在转让完成后的六个月内不减持本次协议转让所受让的公司股份。

(六)本次权益变动的股份受让方济南汇赢将继续履行股份出让严华先生及

其一致行动人木加林、耕读邦、嘉嘉通做出的股份锁定、减持等各项承诺。

(七)公司将持续关注相关事项的进展,及时披露进展情况,并督促交易双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七、备查文件

(一)股份转让协议;

(二)严华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出具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三)济南汇赢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出具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10二〇二四年七月六日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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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内容仅供您参考和学习使用,任何投资建议均不作为您的投资依据;您需自主做出决策,自行承担风险和损失。九方智投提醒您,市场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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