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923证券简称:研奥股份公告编号:2024-033
研奥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股东大会的主持人:董事长李彪先生因公务安排不能现场
出席会议,本次股东大会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董事石娜女士主持,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4.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召开本次会议的议案已经2024年8月26日研奥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
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会议的召集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5.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9月13日(星期五)下午14:50
(2)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9月13日(星期五)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4年9月13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9月13日9:15-15:00。
6.会议召开的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1)现场投票:股东本人出席现场会议或者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出席现场会议;
(2)网络投票: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
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公司股东提供
网络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3)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投票或网络投票中的一种方式,不能重复投票,若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7.股权登记日:2024年9月6日(星期五)
8.会议出席情况:
(1)会议出席整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79人,代表股份43730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扣除回购股份数量后,下同)的
55.993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2人,代表股份
434666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6551%。通过网
络投票的股东67人,代表股份2639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379%。(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72人,代表股份558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151%。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5人,代表股份2946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772%。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67人,代表股份
2639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379%。
(3)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9.会议地点:吉林省长春市绿园经济开发区中研路1999号公司会议室。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
案进行表决,形成如下决议:
审议通过《关于补选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3683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18%;反对26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13%;弃权20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69%。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1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5309%;反对26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986%;弃
权20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705%。该议案为普通议案,已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梁俊杰律师、徐丽丽律师对
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由此作出的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研奥电气股份有限公
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研奥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