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南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经公司于2024年9月13日召开的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南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维护中小股东利益,规范公司董事、监事选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指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会选举董事、监事时,出席股
东会的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应选董事、监事人数之积,选举中实行一权一票。出席会议股东可以将其拥有的投票权全部投向一位董事、监事候选人,也可以将其拥有的投票权分散投向多位董事、监事候选人,获选董事、监事分别按应选董事、监事人数依次以得票较高者确定。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的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所称的监事特指非由
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本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董事、监事的选举及投票
第四条股东会在对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前,会议主持人应当明确告知与会股东,该次董事、监事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
第五条股东会选举董事、监事时,投票股东必须在一张选票上注明所选举的
所有董事、监事候选人,并标注其使用的表决票数。出席会议股东投票时,若选票上该股东使用的表决票总数超过了其所合法拥有的表决票数,则该选票无效;反之为有效选票。
1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股东会主持人应在会上向出席会议股东明确说明以上注意事项,以确保股东正确行使股票权利。计票人员应认真核对选票,以保证投票的公正、有效。
第六条为确保当选符合规定,公司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监事的选举应当
分开逐项进行,均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具体操作如下:
(一)选举独立董事时,出席会议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
总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权只能投向该次股东会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二)选举非独立董事时,出席会议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
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非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权只能投向该次股东会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三)公司选举监事时,出席会议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
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监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权只能投向该次股东会的监事候选人。
第七条董事、监事的当选原则:
(一)董事、监事候选人以其得票总数由高到低排序确定其是否当选,但当选董事、监事得票总数必须达到出席该次股东会股东所持表决权(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以上;
(二)如两名或两名以上董事、监事候选人得票总数相等,且得票总数在董事、监事候选人中为最少,如其全部当选将导致董事、监事人数超过该次股东会应选出董事、监事人数的,则应就该等得票相同的董事、监事候选人按规定程序进行再次选举;若再次选举未能决定当选者,应在下次股东会进行选举;
(三)若当选的董事、监事不足应选人数的,则应就所缺名额在下次股东会另行选举。由此导致董事会、监事会成员不足本章程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则下次股东会应当在该次股东会结束后的二个月以内召开。
选举独立董事时,也应采取累积投票制,按上述操作程序进行选举。
2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八条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最终表决完毕后,应由股东会计票人清点票数,并
公布每个董事候选人、监事候选人所得票数,按上述方式确定当选董事、监事,并当场公布当选的董事、监事名单。
第三章附则
第九条本实施细则未尽之事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实施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制度由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亦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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