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决议
中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独立
董事专门会议于2024年10月30日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2024年10月27日以电子邮件等形式发出,会议应到董事三人,实到三人。会议由曹越
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本次会议以书面投票表决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
1.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的相关规定。
2.公司经营状况良好,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有利于增强公司股票长期
的投资价值,维护股东利益,推动公司股票价值的合理回归。公司回购股份用于后期实施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充分调动公司中高级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的积极性,为公司建立完善的长效激励机制,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
3.公司拟用于本次回购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50000万元(含)且不超
过人民币100000万元(含),资金来源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提供的股票回购专项贷款资金及自有资金,回购价格为市场价格,公允合理,本次回购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研发、债务履行能力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回购方案可行。
4.本次回购以集中竞价方式实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经审议,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及决策程序合法、合规,有利于公司市场形象的维护,提升公司价值,增强投资者对公司的信心,保护广大股东利益,推进公司长远发展,同时具备可行性,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次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中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独立董事:曹越、李巍、蒋良兴
二〇二四年十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