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916证券简称:朗特智能公告编号:2024-060
深圳朗特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开时间:2024年11月11日(星期一)14:30
2、 召开地点:深圳市宝安区新桥街道上寮社区黄埔路 52 号 G 栋四层公司
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结合网络
4、召集人: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欧阳正良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朗特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0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758145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44644007股的5.2415%。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共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
公司股份数合计为584391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44644007股的
4.040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0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173754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44644007股的1.2013%。
(二)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0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173764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144644007股的1.2013%。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共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44644007股的0.0001%;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0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173754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44644007股的1.2013%。
(三)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视频方式参会)及见证律师等。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
了表决: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75539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371%;反对135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84%;
弃权139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45%。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71012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8.4167%;反对1352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7784%;弃权1398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8049%。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和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75639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688%;反对169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32%;
弃权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9%。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72011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8.9914%;反对1692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9740%;弃权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345%。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75518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092%;反对169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32%;
弃权12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75%。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70801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8.2951%;反对1692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9740%;弃权12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7309%。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行为规范>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75639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688%;反对169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32%;
弃权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9%。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72011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8.9914%;反对1692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9740%;弃权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345%。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二)见证律师姓名:周晓静、熊志豪
(三)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亦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会议形成的《深圳朗特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深圳朗特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朗特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朗特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