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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龙高科: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09-19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300912证券简称:凯龙高科公告编号:2024-055

凯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9月19日(星期四)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2024年9月19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9月19日9:15至

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钱桥街道庙塘桥藕杨路158号凯龙高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5、主持人:公司董事长臧志成先生。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82人,代表股份49467400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4845%(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股本总数剔除回购专用账户的股份总数,下同)。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48360000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511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78人,代表股份1107400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735%。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78人,代表股份1107400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735%。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78人,代表股份1107400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735%。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的见证律师

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了如下议案,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一)关于制定《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49414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25%;反对34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93%;

弃权18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82%。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054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1960%;反对34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973%;弃权18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067%。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审议通过。

(二)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49409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828%;反对37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50%;

弃权20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2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049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7625%;反对37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502%;弃权20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873%。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审议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委派了薛若冰律师和陈汉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

股东大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

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1、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2、《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凯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凯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9月19日

免责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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