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龙高科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关于凯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凯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受公司董事会委托,指派本律师出席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等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相关会议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1、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2024年8月28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定于2024年9月19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已于2024年8月29日在巨潮资讯网站(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凯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公司 2024 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上述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会议召
集人、会议内容、出席对象、出席会议登记办法等事项,载明了参与网络投票的投票程序等内容。
1凯龙高科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经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时间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本次股东大会的投票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经查,本次股东大会已按照会议通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为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3、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2024年9月19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9月19日上午9:15至下
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现场会议于2024年9月19日14:30在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钱桥街道庙塘桥藕杨路158号凯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臧志成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要求。
经查验公司有关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本律师认为: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会议议程、出席对象、出席会议登记办法等相关事项,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及召集人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和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计82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49467400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股本总数剔除回购专用账户的股份总数,下同)的43.4845%。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4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48360000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5110%。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加本次股东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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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78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1107400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735%。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会议。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进行了身份认证。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与会人员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授权委托书及召集人资格,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可以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以记名投票的方式就提交本次股东大会且在会议公告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投票表决,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制定<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9414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25%;反对34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93%;弃权18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
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8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054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1960%;反对34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973%;弃权18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067%。
表决结果:通过。
2、《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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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情况:同意49409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28%;反对37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50%;弃权20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
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2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049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7625%;反对37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502%;弃权20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873%。
表决结果:通过。
上述议案均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监票、计票。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根据公司提交的现场投票结果合并了本次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事项与公告中列明的事项相符;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对未经公告的临时提案进行审议表决的情形。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过程、表决权的行使及计票、监票的程序均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
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两份。
(以下无正文)
4凯龙高科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此页无正文,为《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凯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盖章页)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
吴朴成薛若冰陈汉
2024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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