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910证券简称:瑞丰新材公告编号:2024-075
新乡市瑞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募集资金金额及募集资金净额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新乡市瑞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396号)同意注册,新乡市瑞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A股股票3750万股,每股面值为1.00元,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30.26元/股,共计募集资金113475.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
104183.36万元。
(二)募集资金到账及存放情况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0年11月24日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到
位情况进行了审验确认,并出具了中汇会验【2020】6638号《验资报告》。上述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及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公司(以下统称“甲方”)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以下统称“乙方”)及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丙方”)签订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户名开户行账号用途/项目名称新乡市瑞丰新材料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润滑油添加剂产
8111101012401882324
股份有限公司乡分行丰华街支行业研究院项目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下属新乡分行丰华街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8111101012401882324,截止2024年10月21日,专户余额为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润滑油添加剂产业研究院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
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李刚安、张帅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
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5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
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
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
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四、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特此公告。
新乡市瑞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