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新乡市瑞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
第一个归属期归属股份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法律意见书
苏同律证字2024第【2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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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关于新乡市瑞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
第一个归属期归属股份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法律意见书
苏同律证字2024第【204】号
致:新乡市瑞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新乡市瑞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本所作为新乡市瑞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丰新材”或“公司”)特聘
专项法律顾问,就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出具了《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新乡市瑞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新乡市瑞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新乡市瑞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数量的法律意见书》《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新乡市瑞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作废的法律意见书》《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新乡市瑞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和授予/归属数量调整、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法律意见书》《江
2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新乡市瑞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作废的法律意见书》《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新乡市瑞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法律意见书》等。经本所律师核查,现就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股份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以下简称“本次解除限售”)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特作以下声明: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
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本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依据除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外,还
包括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之规定。本所认定有关事项是否合法有效是以该等事项发生时所应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为依据,同时也充分考虑了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给予的有关批准或确认。
3、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事先对本次激励计划本次解除限售事项进行
了尽职调查,并获得相关方如下声明和保证:相关方已向本所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且力所能及的全部有关事实材料。有关书面材料及书面证言均真实有效,所有书面文件的签字和/或印章均属真实,所有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材料或原件一致;不存在任何虚假或误导性陈述,亦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对上述声明、保证之充分信赖是本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基础和前提。
4、本所对有关文件的审查未涉及非法律专业领域的有关财务数据和经营业
绩等资料,鉴于本所并不具有对上述数据和结论作出核查和评价的适当资格,本所对上述数据和业绩结论的引用,不应在任何意义上理解为本所对上述数据和业绩结论之真实、准确或完整性作出任何明示或暗示的认可或保证。
35、本所对与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进行了审查判断,并据此出
具本法律意见书;但对于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于公司和其他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文件或文件的复印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6、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解除限售事项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
材料一起向有关审核部门报备或公开披露,并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非经本所书面认可,请勿将本法律意见书用于任何其他用途。
本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提供的上述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本所经办律师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解除限售相关事项的授权和批准2021年12月9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新乡市瑞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新乡市瑞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新乡市瑞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召开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拟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回避了相关议案的表决。独立董事对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核心团队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一致同意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并同意将《关于<新乡市瑞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
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一致同意将《关于<新乡市瑞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提
4交股东大会审议。
2021年12月9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新乡市瑞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新乡市瑞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新乡市瑞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监事会就本次激励计划发表核查意见,认为: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不会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并符合公司长远发展的需要,同意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
2021年12月10日至2021年12月19日,公司对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的姓
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期满,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异议。
2021年12月27日,公司召开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新乡市瑞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新乡市瑞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新乡市瑞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司就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在《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公开披
露前6个月内(2021年6月9日至2021年12月9日)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
行了自查,本次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和激励对象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
2021年12月30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确定以2021年12月30日为首次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162名激励对象授予703.50万股限制性股票。关联董事已在审议相关事项时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2022年12月20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5授予数量的议案》,关联董事已在审议相关事项时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就董事会
审议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同意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数量。
2023年4月6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作废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联董事已在审议相关事项时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就董事会审议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023年5月22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和授予/归属数量的议案》《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同意公司调整本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及授予/归属数量,同意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满足归属条件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归属,并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办理后续归属相关事宜。关联董事已在审议相关事项时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相关事项出具了核查意见。
2024年4月3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因激励对象离职及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等原因作废部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同意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满足归属条件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归属,并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办理后续归属相关事宜,公司监事会对相关事项出具了核查意见。
2024年4月29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根据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同意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满足归属条件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归属,并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办理后续归属相关事宜,公
6司监事会对相关事项出具了核查意见。
2024年10月22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股份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股份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不存在不能解除限售的情形。董事会同意公司按规定为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郭春萱先生、尚庆春先生、马振方先生、王少辉先生、陈立功先生、李万英女士分别办理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归属的620000股、285000股、124517
股、114000股、195284股、191214股解除限售相关事宜。关联董事已在审议相关事项时回避表决,监事会出具了同意的核查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公司本次解除限售相关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公司章程》以及《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
二、本次解除限售相关事项的具体内容
(一)禁售期及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情况
根据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禁售期的相关规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郭春萱、尚庆春、马振方、王少辉、陈立功、李万英在本激励计划中第一个归属期内实际归属的限制性股票,自该期限制性股票可归属之日起的18个月内,不减持、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该部分限制性股票,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票;同时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上述人员在减持本激励计划所归属的股票时,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激励计划公告前1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收盘价。若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股份数量、股份价格按规定做相应调整。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可归属日为2023年3月30日,上述相关高级管理人员该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禁售期为2023年3月30日至2024年10月8日,截至公告日,禁售期已届满,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
7(二)解除限售的具体情况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1537015股,约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
(291789935股)的0.5268%。
2、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人数为6人。
3、本次解除限售的股权激励限售股具体情况如下:
本次可解除限获授限制性股本次可解除限售数量占获授姓名职务获授激励额度类型
票数量(股)售数量(股)限制性股票数
量比例(%)董事长,总经郭春萱经营绩效激励额度209000062700030.00%理董事,副总经尚庆春理、董事会秘经营绩效激励额度95000028500030.00%
书、财务总监
经营绩效激励额度38000011400030.00%马振方副总经理
项目绩效激励额度855001051712.30%
王少辉副总经理经营绩效激励额度38000011400030.00%
董事、副总经经营绩效激励额度38000011400030.00%陈立功
理项目绩效激励额度7600008128410.70%
董事、副总经经营绩效激励额度38000011400030.00%李万英
理项目绩效激励额度3800007721420.32%
合计5785500153701526.57%
注1:以上股东均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根据相关规定,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
注2:上述表格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三)结论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股份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不存在不能解除限售的情形。符合解除限售条
8件的激励对象合计6人,本次可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1537015股。公司在《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解除限售
期内解除限售,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
三、本次解除限售相关事项的信息披露
对于本次解除限售相关事项,公司尚须按《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本次解除限售相关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公司2021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股份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不存在不能解除限售的情形。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合计6人,本次可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537015股。公司在《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解除限售期内解除限售,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本次解除限售相关事项尚须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9(此页无正文,为《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新乡市瑞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股份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
吴朴成何诗博陈茜
2024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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