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910证券简称:瑞丰新材公告编号:2024-082
新乡市瑞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
第一个归属期归属股份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共6人,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1537015股,
占本公告日新乡市瑞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总股本
(291789935股)的0.5268%。
2、本次解除限售事项仍需向有关机构办理相关手续,届时将另行公告相关事宜,敬请投资者关注。
公司于2024年10月22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股份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股份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不存在不能解除限售的情形。董事会同意公司按规定为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郭春萱先生、尚庆春先生、马振方先生、王少辉先生、陈立功先生、李万英女士分别办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归属的620000股、285000股、124517股、
114000股、195284股、191214股解除限售相关事宜。现对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简述及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简述
公司分别于2021年12月9日、2021年12月27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新乡市瑞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新乡市瑞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议案。本次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如下:
1、股权激励方式: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2、标的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人民币A股普通股股票。
3、限制性股票数量: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1415.50万股(调整后)。
4、激励对象: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包括公司公告本次激励计划时在公司(含控股子公司,下同)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核心骨干员工。
5、归属价格:20.38元/股(调整后)。
6、归属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激励对象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将按约定比
例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交易日,且获得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在下列期间内归属: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
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各批次归属比例安排如下表所示:归属安排归属时间归属比例首次授予第自首次授予之日起15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
30%
一个归属期次授予之日起27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首次授予第自首次授予之日起27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
30%
二个归属期次授予之日起39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首次授予第自首次授予之日起39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
40%
三个归属期次授予之日起51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在2022年授予,则归属期及各期归属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归属安排归属时间归属比例预留授予第自预留授予之日起1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
50%
一个归属期留授予之日起2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预留授予第自预留授予之日起28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
50%
二个归属期留授予之日起40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因归属条件未成就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或递延至下一年归属,由公司按本激励计划的规定作废失效。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受归属条件约束,在归属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若届时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同样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7、限制性股票归属条件: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需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方可分批次办理归属事
宜: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
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
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3)激励对象满足各归属期任职期限要求
激励对象获授的各批次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须满足12个月以上的任职期
限。(4)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的归属考核年度为2022-2024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所示:
归属期对应考核年度年度净利润的目标值(万元)
第一个归属期2022年26000
第二个归属期2023年32000
第三个归属期2024年40000
预留部分在2022年授予,预留部分考核年度为2023-2024年两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具体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归属期对应考核年度年度净利润的目标值(万元)
第一个归属期2023年32000
第二个归属期2024年40000
上述指标依合并财务报表数据为依据,“净利润”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且剔除公司及子公司有效期内所有股权激励计划及员工持股计划股份支付费用的数据作为计算依据(下同)。
*公司层面业绩完成结果与对应的归属比例公司层面对应归属业绩考核指标完成度情况比例(M)净利润完成率(A=考核年度实现净 A≧100% M=100%利润/对应年度净利润考核目标值%)
A<100% M=0
各期可归属数量=各期可归属额度×公司层面可归属比例(M)
若各归属期内,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当期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因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原因不能归属的,则不能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5)团队层面绩效考核要求根据公司内部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对高管团队、营销团队、技术团队、运
营团队、采购团队(指团队全部成员或团队负责人)或部分重要管理岗位设置
相应的团队目标。团队各成员(或团队负责人)各期可归属比例与团队目标完成情况挂钩,团队业绩成果与归属比例如下:
团队层面对应归属比例业绩考核指标完成度情况
(N)
业绩目标完成率 B≧100% N=100%
(B=团队业绩实现
85%≦B<100% N=B
值/对应年度考核目标值%) B<85% N=0
各期可归属数量=各期可归属额度×团队层面可归属比例(N)
若各归属期内,团队内激励对象(指与团队目标相挂钩者)当期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因团队层面业绩考核原因不能归属或不能完全归属的,则该部分不能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6)项目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对每一个项目,根据公司内部绩效管理的要求,设定具体的考核要求,根据任务节点完成度确定对应的归属比例(P)。
项目绩效可归属数量=项目各期计划归属额度×该项目层面可归属比例
(P)
若各归属期内,项目激励对象当期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因项目业绩考核原因不能归属或不能完全归属的,则该部分不能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经项目的监控人提议,绩效管理部门核实,可以更换绩效不佳的项目组成员。对退出项目的成员已归属或已失效的股票不再调整;对退出项目的成员原已获授但尚未归属或尚未到归属期的限制性股票,经董事会同意决定,可以转授予后续项目任务的承担者。
(7)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根据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及公司内部绩效管理相关制度实施,分年进行考核,依据归属前最近一次考核结果确认归属系数。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分为关键任务指标(Z1)与综合考评指标(Z2),并根据岗位特点分配相应权重,届时根据激励对象个人考核结果确定激励对象的实际归属额度。激励对象个人层面可归属比例规定如下:
个人层面可归属比例O=个人关键任务指标完成率Z1×权重+综合考评对应归
属比例Z2×权重
其中综合考评结果对应的归属比例如下:
A(优 B(良 C(称 D(基本 E(不称综合考评等级秀)好)职)称职)职)
对应归属比例(Z2) 100% 80% 50% 0%
根据岗位性质与管理要求,对于某些岗位公司在制定个人绩效考核要求时,会设置相应的负面清单,如果在考核期内,激励对象所在岗位或所管理部门出现负面清单相关事项的,个人层面可归属比例O一律为0。
激励对象当期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因考核原因不能归属或不能完全归属的,作废失效,不可递延至下一年度。
(8)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可归属权益计算
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可归属的权益额度=个人当年经营绩效计划归属权益额度
×公司层面可归属比例(M)×团队层面可归属比例(N)(若有)×个人层面归属比例(O)+个人当年项目绩效可归属数量(若有)×公司层面可归属比例(M)。
(二)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1、2021年12月9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新乡市瑞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新乡市瑞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新乡市瑞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律师出具相应法律意见。
2、2021年12月9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新乡市瑞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新乡市瑞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核实<新乡市瑞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
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3、2021年12月10日至2021年12月19日,公司对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的姓名
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异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1年12月22日披露于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监事会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告编号:2021-074)。
4、2021年12月27日,公司召开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新乡市瑞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新乡市瑞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新乡市瑞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司就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买卖公司股
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未发现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并于2021年12月27日披露了《新乡市瑞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
1-081)。
5、2021年12月30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确定以2021年12月30日为首次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162名激励对象授予703.50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公司监事会对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再次进行了核
实并出具了核查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律师出具相应法律意见。
6、2022年12月20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数量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律师出具相应法律意见。
7、2023年4月6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
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作废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公司2021年年度利润分配已实施完毕,同意对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由41.83元/股调整为41.03元/股;同意因激励对象离职、自愿放弃限制性股票及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等原因合计作废712522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及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等事项出具了核查意见,律师出具相应法律意见。
8、2023年5月22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和授予/归属数量的议案》、《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同意公司调整本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及授予/归属数量,同意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满足归属条件的限制性股
票进行归属,并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办理后续归属相关事宜。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相关事项出具了核查意见,律师出具相应法律意见。
9、2024年4月3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
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和《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
分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同意因激励对象离职及个人绩效考核结
果等原因合计作废619551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同意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满足归属条件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归属,并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办理后续归属相关事宜。公司监事会对相关事项出具了核查意见,律师出具相应法律意见。
10、2024年4月29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
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同意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
一个归属期满足归属条件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归属,并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办理后续归属相关事宜。公司监事会对相关事项出具了核查意见,律师出具相应法律意见。
11、2024年10月22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股份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同意公司按规定为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郭春萱先生、尚庆春先生、马振方先生、王少辉先生、陈立功先生、李万英女士分别办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的
620000股、285000股、124517股、114000股、195284股、191214股解除限售相关事宜。公司监事会对相关事项出具了核查意见,律师出具相应法律意见。
二、董事会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股份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根据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禁售期的相关规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郭春萱、尚庆春、马振方、王少辉、陈立功、李万英在本激励
计划中第一个归属期内实际归属的限制性股票,自该期限制性股票可归属之日起的18个月内,不减持、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该部分限制性股票,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票;同时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上述人员在减持本激励计划所归属的股票时,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激励计划公告前1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收盘价。若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股份数量、股份价格按规定做相应调整。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可归属日为2023年3月30日,上述相关高级管理人员该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禁售期为2023年3月30日至2024年10月8日,截至公告日,禁售期已届满,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
综上,董事会认为: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股份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不存在不能解除限售的情形。董事会同意公司按规定为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郭春萱先生、尚庆春先生、马振方先生、王少辉
先生、陈立功先生、李万英女士分别办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
期归属的620000股、285000股、124517股、114000股、195284股、191214股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三、关于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存在差异的说明
1、2023年4月6日,公司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
鉴于公司2021年年度利润分配已实施完毕,根据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对本激励计划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调整,故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由41.83元/股调整为41.03元/股。
2、2023年4月6日,公司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
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根据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因激励对象离职、自愿放弃限制性股票及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等原因合计作废712,522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其中:
10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客观原因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其全部已授予
但尚未归属的130000股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由公司作废;1名激励对象(马振方先生)因公司组织内部分工调整而发生职务变更,但仍在公司任职,因其不再担任项目监控人,自愿放弃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255000股限制性股票,该部分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由公司作废;
69名激励对象根据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其第一个归属期内已获授尚未归属
的327522股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由公司作废。
3、2023年5月22日,公司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和授予/归属数量的公告》。
鉴于公司2022年年度利润分配已实施完毕,根据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对本激励计划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调整,故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由41.03元/股调整为20.38元/股。
限制性股票数量由673.7478万股相应调整为1280.12082万股。
4、2024年4月3日,公司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根据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因激励对象离职及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等原因合计作废619551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其中:
(1)首次授予部分
1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客观原因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其已授予但尚
未归属的9975股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由公司作废;
61名激励对象根据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内已获
授尚未归属的427226股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由公司作废;
(2)预留部分
1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客观原因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其全部已授予
但尚未归属的33250股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由公司作废;66名激励对象根据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预留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内已获授尚未归属的149100股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由公司作废;
除上述调整外,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与公司已披露的激励计划不存在差异。
四、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股份解除限售的具体情况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1537015股,占本公告日公司总股本
(291789935股)的0.5268%。
2、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东人数为6人。
3、本次解除限售的股权激励限售股具体情况如下:
本次可解除限获授激励获授限制性股本次可解除限售数量占获授姓名职务
额度类型票数量(股)售数量(股)限制性股票数
量比例(%)董事长,经营绩效郭春萱209000062700030.00%总经理激励额度董事,副总经理、经营绩效
尚庆春董事会秘95000028500030.00%激励额度
书、财务总监经营绩效
38000011400030.00%
激励额度马振方副总经理项目绩效
855001051712.30%
激励额度经营绩效
王少辉副总经理38000011400030.00%激励额度经营绩效
38000011400030.00%
董事、副激励额度陈立功总经理项目绩效
7600008128410.70%
激励额度经营绩效
38000011400030.00%
董事、副激励额度李万英总经理项目绩效
3800007721420.32%
激励额度合计(共6人)5785500153701526.57%
注:上述表格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五、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
根据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禁售期的相关规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郭春萱、尚庆春、马振方、王少辉、陈立功、李万英在本激励
计划中第一个归属期内实际归属的限制性股票,自该期限制性股票可归属之日起的18个月内,不减持、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该部分限制性股票,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票;同时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上述人员在减持本激励计划所归属的股票时,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激励计划公告前1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收盘价。若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股份数量、股份价格按规定做相应调整。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可归属日为2023年3月30日,上述相关高级管理人员该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禁售期为2023年3月30日至2024年10月8日,截至公告日,禁售期已届满,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本次解除限售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关联董事在审议本议案时回避表决,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按规定为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郭春萱先生、尚庆春先生、马振方先生、王少辉先生、陈立功先生、李万英女士分别办理2021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的620000股、285000股、
124517股、114000股、195284股、191214股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六、监事会核查意见
根据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禁售期的相关规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郭春萱、尚庆春、马振方、王少辉、陈立功、李万英在本激励
计划中第一个归属期内实际归属的限制性股票,自该期限制性股票可归属之日起的18个月内,不减持、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该部分限制性股票,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票;同时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上述人员在减持本激励计划所归属的股票时,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激励计划公告前1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收盘价。若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股份数量、股份价格按规定做相应调整。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可归属日为2023年3月30日,上述相关高级管理人员该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禁售期为2023年3月30日至2024年10月8日,截至公告日,禁售期已届满,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
综上,监事会认为: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股份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不存在不能解除限售的情形。监事会同意公司按规定为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郭春萱先生、尚庆春先生、马振方先生、王少辉
先生、陈立功先生、李万英女士分别办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
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的620000股、285000股、124517股、114000股、195284股、
191214股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七、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经核查,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认为: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本次解除限售相关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公司章程》以及《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
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股份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不存在不能解除限售的情形。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合计6人,本次可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537015股。公司在《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解除限售期内解除限售,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本次解除限售相关事项尚须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八、备查文件1、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2、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3、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4、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新乡市瑞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归属股份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新乡市瑞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