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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翔股份: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科翔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11-14 00:00 查看全文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中国深圳福田区益田路6001号太平金融大厦11、12楼邮政编码:518038

11F/12F. Taiping Finance Tower 6001 Yitian Road Futian District Shenzhen P.R. China 518038

电话(Tel.):(0755) 8826 5288 传真(Fax.):(0755) 8826 5537网址(Website):https://www.sundiallawfirm.com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科翔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信达会字(2024)第307号

致:广东科翔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现行有效的《广东科翔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广东科翔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张婷婷律师、黄芮琪律师(以下简称“信达律师”)出席贵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科翔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信达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现场参与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阅相关文件和资料并得到贵公司的如下保证:向信达律师提供的与本法律意见书相关的文件资料均是真实、准确、完整、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有效的,不包含任何误导性的信息,且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根据《规则》第五条的规定,在本法律意见书中信达律师仅对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

决结果事项发表法律意见,而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以及其他与议案相关的事实、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信达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同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鉴此,信达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贵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10月30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载了《广东科翔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按照法定的期限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召集人、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对象等相关事项。

信达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根据《股东大会通知》,贵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提前15日以公告

方式作出,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根据《股东大会通知》,贵公司有关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主要内容有:

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内容、出席对象等事项。该等会议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3.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于2024年11月14日下午15:00在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西区龙山八路9号公司二楼会议室如期召开;贵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为股东提供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平台。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表决方式与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和表决方式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长郑晓蓉女士线上主持。

信达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22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14101970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1353%(已扣除回购账户股份数,下同)。

根据信达律师对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与股权登记日2024年11月11日深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结束时相关法定证券登记机构出具的股东名册进行核对与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的姓名或名称、身份证号码或营业执照号码、股东证券账

户号码与股东名册的记载一致;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代理人持有合法、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及相关身份证明。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二)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现场或通讯方式出席、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信达律师现场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根据《股东大会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具备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信达律师认为: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均具

备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结果

经信达律师核查,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通知的议案作了审议,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投票表决。对于涉及中小投资者的重大事项的议案,已对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单独计票。

(一)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

根据《股东大会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及子(孙)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暨相关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4065718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7429%;反对3144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2230%;

弃权48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341%。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125147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77.5390%;反对31442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19.4809%;弃权48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2.9802%。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4074380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8044%;反对224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1591%;

弃权51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366%。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133809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82.9058%;反对224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13.8972%;弃权51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3.197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二)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

投票平台,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

经信达律师核查,出席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就公告中列明的事项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选择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在

网络投票有效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了网络投票,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贵公司提供了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表决情

况统计数据;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贵公司对每项议案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投票结果,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清点、计票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情况。

(三)表决结果

经信达律师核查,列入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已经股东投票表决;根据有效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均获有效通过。

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议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结论意见综上所述,信达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二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本页为《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科翔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签字律师:

魏天慧张婷婷黄芮琪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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