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
关于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泰和泰证字[2024]GAD-04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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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100025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关于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关于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泰和泰证字[2024] GAD-04 号
致: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
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吕丛剑律师、殷庆莉律师对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20年修订)》(以下简称“《网络投票细则》”)、公司现行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召集人的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等有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仅依据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本所对我国现行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已经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及证言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公司其他公告文件一并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是公司董事会根据2024年8月26日召开的
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召集。公司已于2024年8月28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了《国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关于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安达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方式、联系人等。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24年9月13日15:00在厦门市集美区灌口镇后山头路39号公司会议室召开,公司董事长洪伟艺主持;网络投票于2024年9月13日进行,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9月13日9:15—9:25、9:30—11:30、13:00—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9月13日
9:15—15:00期间任意时间。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召开的时间、地点与公告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细则》、公司现行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73人,均为2024年9月9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授权代表,代表股份8860428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81803369股(已剔除截止股权登记日公司回购账户中已回购的股份数量,下同)的48.7363%。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8人,代表股份8691314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81803369股的47.806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65人,代表
股份169114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81803369股的0.9302%。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人员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细则》、公司现行章程及其他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
公司就本次股东大会向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系统,股东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现行章程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细则》、公司现行章程及其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关于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网络投票的公告、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的统计均合法有效。
四、关于新提案的提出
在本次股东大会上,没有股东提出新提案。
五、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本次股东大会就通知与公告中列明的审议事项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
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根据公司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对表决结果所做的清点、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及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将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节余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71194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242%,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半数;反对14471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333%;弃权376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2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063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2000%;反对14471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5731%;弃权376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269%。
(二)审议通过《关于增加使用部分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71174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219%,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半数;反对144768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339%;弃权391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4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04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080%;反对144768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关于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6038%;弃权391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156%。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细则》、公司现行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的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细则》、公司现行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召集人的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为《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关于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签字盖章页)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关于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关于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
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签字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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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九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