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情中心 沪深A股 上证指数 板块行情 股市异动 股圈 专题 涨跌情报站 盯盘 港股 研究所 直播 股票开户 智能选股
全球指数
数据中心 资金流向 龙虎榜 融资融券 沪深港通 比价数据 研报数据 公告掘金 新股申购 大宗交易 业绩速递 科技龙头指数

国安达: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关于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1-06 00:00 查看全文

国安达 --%

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

关于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泰和泰证字[2025]GAD-01 号

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 56 号远洋国际中心 A 座 12 层

电话:(010)85865151传真:(010)85861922

邮政编码:100025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关于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关于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泰和泰证字[2025]GAD-01 号

致: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

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许军利律师、殷庆莉律师对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20年修订)(以下简称“《网络投票细则》”)、公司现行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召集人的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等有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仅依据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本所对我国现行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已经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及证言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公司其他公告文件一并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是公司董事会根据2024年12月20日召开

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召集。公司已于2024年12月21日在深圳

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关于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了《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方式、联系人等。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25年1月6日15:00在厦门市集美区灌口镇后山头路39号公司会议室召开,

公司董事长洪伟艺主持;网络投票于2025年1月6日进行,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1月6日9:15—9:25、9:30—11:30、13:00—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1月6日9:15—

15:00。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召开的时间、地点与公告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细则》、公司现行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74人,均为2024年12月30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授权代表,代表股份9421100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81803369股(已剔除截止股权登记日公司回购账户中已回购的股份数量,下同)的51.8202%。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9人,代表股份9320604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81803369股的51.2675%;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65人,代表股份100496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81803369股的0.5527%。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人员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细则》、公司现行章程及其他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

公司就本次股东大会向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系统,股东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现行章程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细则》、公司现行章程及其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关于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网络投票的公告、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的统计均合法有效。

四、关于新提案的提出

在本次股东大会上,没有股东提出新提案。

五、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本次股东大会就通知与公告中列明的审议事项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

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根据公司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对表决结果所做的清点、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及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410009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22%,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反对1082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50%;弃权26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89405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9639%;反对1082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7753%;弃权26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08%。

(二)审议通过《关于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由关联人提供担保和反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16045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182%,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半数;反对1089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611%;弃权21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89385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9440%;反对1089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关于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8450%;弃权21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10%。

关联股东洪伟艺、厦门市中安九一九投资有限公司、许燕青、洪清泉回避表决。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细则》、公司现行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的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细则》、公司现行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召集人的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为《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关于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签字盖章页)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关于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关于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签字盖章页)

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经办律师:

沈志君许军利律师殷庆莉律师

二〇二五年一月六日

免责声明:用户发布的内容仅代表其个人观点,与九方智投无关,不作为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任何免费荐股、代客理财等内容,请勿添加发布内容用户的任何联系方式,谨防上当受骗。

相关股票

相关板块

  • 板块名称
  • 最新价
  • 涨跌幅

相关资讯

扫码下载

九方智投app

扫码关注

九方智投公众号

头条热搜

涨幅排行榜

  • 上证A股
  • 深证A股
  • 科创板
  • 排名
  • 股票名称
  • 最新价
  • 涨跌幅
  • 股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