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902证券简称:国安达公告编号:2025-011
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担保事项的进
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综合授信及担保的情况概述
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2月20日召开第四
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并于2025年1月6日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由关联人提供担保和反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子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总额合计不超过人民币5亿元综合授信额度,授信期限36个月,公司及子公司在上述授信额度内互相提供担保,互相担保总额合计不超过人民币5亿元,并由公司控股股东洪伟艺先生为上述银行授信额度提供无偿连带责任担保。为保障本次融资业务的顺利实施,厦门市集美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美区担保公司”)为本次申请的部分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公司控股股东洪伟艺先生无偿为集美区担保公司所提供的担保部分提供反担保。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12月21日和2025年1月6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由关联人提供担保和反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74)、《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5-002)。
二、综合授信及担保的进展情况
1、公司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以下简称“招商银行”)申请
综合授信额度为1250万元,全资子公司中汽客汽车零部件(厦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汽客”)及集美区担保公司分别就上述授信事项与招商银行签署了
《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中汽客与控股股东洪伟艺先生为集美区担保公司所提供的担保部分提供反担保并与集美区担保公司签署了《反担保保证书》;
2、中汽客向招商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为1000万元,公司及集美区担保
公司分别就上述授信事项与招商银行签署了《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公司与控股股东洪伟艺先生为集美区担保公司所提供的担保部分提供反担保并与集美
区担保公司签署了《反担保保证书》。
三、合同主要内容
(一)中汽客与招商银行签署的《授信协议》的主要内容
1、授信银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
2、授信申请人:中汽客汽车零部件(厦门)有限公司
3、授信额度:1000万元人民币
4、授信期间:2025.2.19-2026.2.18
(二)公司与招商银行签署的《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的主要内容
1、授信银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
2、保证人: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
3、授信申请人:中汽客汽车零部件(厦门)有限公司
4、保证最高限额:200万元人民币
5、保证方式:连带保证责任
6、保证范围:在授信额度内向授信申请人提供的贷款及其他授信本金余额之和(最高限额为人民币200万元),以及相关的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迟延履行金、保理费用、实现担保权和债权的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
7、保证期间:自本担保书生效之日起至《授信协议》项下每笔贷款或其他
融资或招商银行受让的应收账款债权的到期日或每笔垫款的垫款日另加三年。任一项具体授信展期,则保证期间延续至展期期间届满后另加三年止。
(三)集美区担保公司与招商银行签署的《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的主要内容
1、授信银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
2、保证人:厦门市集美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3、授信申请人:中汽客汽车零部件(厦门)有限公司
4、保证最高限额:800万元人民币5、保证方式:连带保证责任
6、保证范围:在融资期间内向授信申请人提供的贷款及其他授信本金余额
之和的80%(最高限额为人民币800万元)。
7、保证期间:自本担保书生效之日起至主协议项下每笔贷款、其他融资、招商银行受让的应收账款债权的到期日或每笔垫款的垫款日另加三年。任一项具体授信展期,则保证期间延续至展期期间届满后另加三年止。
(四)中汽客与集美区担保公司签署的《委托担保合同》的主要内容
1、委托人:中汽客汽车零部件(厦门)有限公司
2、受托人:厦门市集美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3、保证的范围:主合同项下的主债务本金的80%,即(币种)人民币800万元。具体保证范围以受托人与债权人签订的保证合同或受托人出具的保函的约定为准。
4、担保金额:800万元人民币
5、保证期间:自担保书生效之日起至主协议项下每笔贷款、其他融资、招
商银行受让的应收账款债权的到期日或每笔垫款的垫款日另加三年。任一项具体授信展期,则保证期间延续至展期期间届满后另加三年止。
(五)公司与集美区担保公司签署的《反担保保证书》的主要内容
1、委托人/债务人:中汽客汽车零部件(厦门)有限公司
2、债权人/受益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
3、担保人:厦门市集美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4、反担保人: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
5、反担保的担保范围:担保人为委托人/债务人所担保的债务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以及担保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或仲裁费、财产保全或证据保全费、强制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鉴定费、律师费、差旅费、调查取证费等)。
6、担保金额:800万元人民币
7、保证期间:自本反担保保证书生效之日起至担保人代委托人/债务人向债
权人/受益人偿还担保债务之日后两年。
(六)控股股东洪伟艺先生与集美区担保公司签署的《反担保保证书》的主要内容
1、委托人/债务人:中汽客汽车零部件(厦门)有限公司
2、债权人/受益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
3、担保人:厦门市集美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4、反担保人:洪伟艺
5、反担保的担保范围:担保人为委托人/债务人所担保的债务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以及担保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或仲裁费、财产保全或证据保全费、强制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鉴定费、律师费、差旅费、调查取证费等)。
6、担保金额:800万元人民币
7、保证期间:自本反担保保证书生效之日起至担保人代委托人/债务人向债
权人/受益人偿还担保债务之日后两年。
(七)公司与招商银行签署的《授信协议》的主要内容
1、授信银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
2、授信申请人: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
3、授信额度:1250万元人民币
4、授信期间:2025.2.19-2026.2.18
(八)中汽客与招商银行签署的《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的主要内容
1、授信银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
2、保证人:中汽客汽车零部件(厦门)有限公司
3、授信申请人: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
4、保证最高限额:250万元人民币
5、保证方式:连带保证责任
6、保证范围:在授信额度内向授信申请人提供的贷款及其他授信本金余额之和(最高限额为人民币250万元),以及相关的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迟延履行金、保理费用、实现担保权和债权的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
7、保证期间:自本担保书生效之日起至《授信协议》项下每笔贷款或其他
融资或招商银行受让的应收账款债权的到期日或每笔垫款的垫款日另加三年。任一项具体授信展期,则保证期间延续至展期期间届满后另加三年止。(九)集美区担保公司与招商银行签署的《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的主要内容
1、授信银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
2、保证人:厦门市集美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3、授信申请人: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
4、保证最高限额:1000万元人民币
5、保证方式:连带保证责任
6、保证范围:在融资期间内向授信申请人提供的贷款及其他授信本金余额
之和的80%(最高限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
7、保证期间:自本担保书生效之日起至主协议项下每笔贷款、其他融资、招商银行受让的应收账款债权的到期日或每笔垫款的垫款日另加三年。任一项具体授信展期,则保证期间延续至展期期间届满后另加三年止。
(十)公司与集美区担保公司签署的《委托担保合同》的主要内容
1、委托人: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
2、受托人:厦门市集美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3、保证的范围:主合同项下的主债务本金的80%,即(币种)人民币1000万元。具体保证范围以受托人与债权人签订的保证合同或受托人出具的保函的约定为准。
4、担保金额:1000万元人民币
5、保证期间:自担保书生效之日起至主协议项下每笔贷款、其他融资、招
商银行受让的应收账款债权的到期日或每笔垫款的垫款日另加三年。任一项具体授信展期,则保证期间延续至展期期间届满后另加三年止。
(十一)中汽客与集美区担保公司签署的《反担保保证书》的主要内容
1、委托人/债务人: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
2、债权人/受益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
3、担保人:厦门市集美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4、反担保人:中汽客汽车零部件(厦门)有限公司
5、反担保的担保范围:担保人为委托人/债务人所担保的债务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以及担保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或仲裁费、财产保全或证据保全费、强制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鉴定费、律师费、差旅费、调查取证费等)。
6、担保金额:1000万元人民币
7、保证期间:自本反担保保证书生效之日起至担保人代委托人/债务人向债
权人/受益人偿还担保债务之日后两年。
(十二)控股股东洪伟艺先生与集美区担保公司签署的《反担保保证书》的主要内容
1、委托人/债务人: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
2、债权人/受益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
3、担保人:厦门市集美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4、反担保人:洪伟艺
5、反担保的担保范围:担保人为委托人/债务人所担保的债务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以及担保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或仲裁费、财产保全或证据保全费、强制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鉴定费、律师费、差旅费、调查取证费等)。
6、担保金额:1000万元人民币
7、保证期间:自本反担保保证书生效之日起至担保人代委托人/债务人向债
权人/受益人偿还担保债务之日后两年。
四、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公司及子公司实际对外担保总额为2250万元,占公司2023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2.45%;其中公司基于子公司授信事项提供
的担保金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占公司2023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1.09%;
子公司基于公司授信事项提供的担保金额为人民币1250万元,占公司2023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1.36%。本公司及子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也无涉及诉讼的担保。
五、备查文件
1、《授信协议》;
2、《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
3、《委托担保合同》;4、《反担保保证书》。
特此公告。
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3月14日



